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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电动车撞人被以危险驾驶罪逮捕

2012年06月11日 11:19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6月1日,上饶市警方对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醉酒驾驶电动车肇事者杨某执行逮捕。杨某成为上饶市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后,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而遭到逮捕的嫌疑人。

  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的“醉驾入刑”引人关注。而“危险驾驶罪”主要是针对飙车和酒驾,且和“机动车”有关,醉酒骑电动车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逮捕,在全国也比较少见。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各地对于“电动车能不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存有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男子醉驾电动车撞伤2人被逮捕

  5月16日20时30分许,上饶市信州区汪家园菜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名妇女和1个小孩被一辆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肇事者非但没有及时拨打120救治伤者,还破口大骂伤者和现场市民。

  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两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当民警控制肇事者杨某时,发现其“一身酒气、满脸通红、神志不清、语无伦次”。6月6日,办案民警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当时杨某对现场民警和好言相劝的市民以及伤者,都“横眉瞪眼、手指相向、破口大骂”。

  意识到肇事者杨某可能属于酒后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几位民警遂依法将杨某带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

  办案民警说,就在几位民警准备将杨某带上警车时,杨某突然朝一民警的右臂张口猛咬、不肯松开。在其他人的帮助下,该民警才挣脱,但右臂已被咬得红肿流血。

  当民警准备将杨某带走调查时,“杨某又开始借着酒劲破口大骂,并使出浑身力气,企图抗拒民警执法”。现场民警齐心协力,终将杨某押上了110警车。

  民警们将杨某带到茅家岭派出所后,考虑到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派出所的民警随即对杨某、现场民警及相关证人做了询问笔录。后经检测,肇事者杨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1.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警方审讯得知,今年52岁的杨某,是上饶市一家酒店的保安,平时比较好酒。案发当天中午,他在一同事家喝满月酒,喝了不少白酒。

  5月17日,杨某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1日,警方以这两涉嫌罪名对杨某执行了逮捕。据悉,杨某是上饶市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的嫌疑人。

  超标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

  机动车、醉驾、危险驾驶罪,然而杨某骑的是电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要素?

  办案民警告诉新法制报记者,《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而杨某的电动车经过检测,属于超标电动车,按照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饶市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超标电动车被归入机动车范畴。

  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摩托车管理。

  上饶市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办法的依据便来自于此。

  从1月开始,上饶交警部门加强了对超标电动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力度,电动车如属超标车辆,交警部门将参照轻便摩托车的标准进行管理,驾驶员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必须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仍存争议,国内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去年8月,广丰县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去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摔倒,导致自己受伤。经鉴定,王某当时属醉酒状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

  今年1月25日,张某因醉酒骑电动车碰上一辆汽车,张某的电动车经交警送检属于超标车,今年3月,他被浙江萧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2500元。这是浙江首例此类案例。

  今年5月,温州中院在浙江省率先出台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醉驾燃油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也属量刑之列。这份细则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基准刑期,确定为一个月。

  今年5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参照管理”不应“扩大解释”

  醉酒驾驶电动车案件,“同案不同判”在很多地方存在。争议点主要在“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的问题。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的沈晓明和张宇认为,应区别对待醉酒驾驶电动车行为。

  现行电动车类型浮动于机动与非机动车标准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条件要求。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赞成者认为,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此外,按照规定,电动车时速不应超过20公里,但现实中部分电动车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一旦发生事故,冲击力较强,危害到公共生命安全。赞成者认为,醉驾超标电动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如果该行为不入刑,会导致部分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肇事者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不利于预防交通肇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电动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早在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前便已存在。有受访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从某种程度上说,危险驾驶罪是弥补交通肇事无法规制的一些危险行为,既然驾驶电动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醉酒驾驶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也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地方政府可以将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但机动车辆和参照机动车辆管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特别是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刑法罪名解释,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无权扩大这方面的解释。

  律师建议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已成为广大群众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其数量与日俱增。

  据上饶市交警部门不完全统计,该市电动自行车已突破10余万辆,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其中,除了极少部分符合国家标准,90%左右的属于超标车。

  另据统计,2011年,上饶市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1025起,死亡45人,受伤890人。“制定符合上饶实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有着重要意义,”办案民警说。

  电动车销售商则认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20公里的时速,市场很难接受,“超标”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交警、法院等都按照现在的国标,把超标车视为机动车处理,对电动车行业的打击将是巨大的。

  该销售商甚至认为,现在的国家标准是1999年颁布的,这13年来社会变化很快,该国标显得“过时”。

  也有司法界人士质疑,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仅依据行业内部的技术性规定来界定并给予刑事处罚,是否合适?

  易胜华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对超标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的认定不同,属于法律适用的混乱,这需要全国人大或者最高法、最高检或者公安部统一规范适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新法制报 邱深春 章汉根 廖世杰 韩长明 )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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