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村报账员挪用公款借贷获利 15天收息5000元
中新网温州6月12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岳思轩)浙江乐清一村报账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挪用村河流治理公款60.4万元,拿出其中29万元以月息九分的高息借给他人谋利,借出15天,收取利息5000元。日前,乐清法院一审判决该村报账员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项某,50岁,乐清市大荆镇叶家垟村报账员。
2011年1月,乐清市双峰乡岩溪小流域治理叶家垟段(二期)工程即叶家垟村防洪堤工程竣工验收。2011年5月进行结算,总的工程金额208.82万元,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为180.4万元,业主单位自筹资金28.42万元。乐清市财政局农发办根据工程进度分五次拨付了180.4万元专项补助款,其中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有四笔专项补助款,总金额120万元,拨付到大荆镇叶家垟村账户上,后大荆镇叶家垟村都及时如数地支付给了工程承包人潘某。
2011年6月23日,乐清市财政拨付的最后一笔工程专项补助款60.4万元到达叶家垟村账户上。当日,叶家垟村报账员项某冒用村委主任吴某的名义出具了60.4万元工程专项补助款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交给大荆镇政府双峰办事处村账代理中心,2011年6月23日、24日以现金支票形式分别从村账户内挪用了20.4万元、40万元的工程补助款存入其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内。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项加飞从挪用的60.4万元工程补助款中陆续取出29万元,借给其朋友章某做生意周转之用,约定每万元日利息为30元,即月息九分。
2011年7月4日,项某挪用工程专项补助款被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发现,当日项某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上余留的35万元钱还给村里。2011年7月10日,章某归还项某借款29万元,同年7月12日,项某将30万元现金存入叶家垟村账户上。
按约定利息计算,章某应给项某利息7000余元。事后,项某分两次从章某处拿到了5000多元利息。
乐清法院认为,项某身为乐清市大荆镇叶家垟村报账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防汛款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挪用公款时间较短,公款已全部退还,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