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房开旅馆被查出嫖娼 房东解约被告上法庭
她承租房子开旅馆,允许在客房放置提供按摩的广告牌,结果有房客嫖娼时被查。如今,房东就此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她就将房东告上法庭。房东是否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成了本案的激辩焦点。
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由]
旅馆中查出嫖娼
2006年7月,晓霞向人承租了湖里区金尚路的两处房产,开起了旅馆。当时合同约定,租期15年半。承租后,晓霞也依约支付了1.5万元押金。
2009年7月6日,阿富、阿强通过拍卖取得这两处房产,晓霞开始直接将房租交给他们两人。同年,阿富、阿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租赁合同,不过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1年11月,民警在旅馆内查获一起房客嫖娼行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嫖客、失足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在询问笔录中,房客称,客房内有按摩的广告牌,他是通过上面的电话号码联系到按摩女郎;旅馆主管也称,广告牌是老板同意才放的,大约放了半年。
这一次,阿富、阿强又提起诉讼。两人诉称,晓霞在租赁场所内从事非法活动,他们有权解除合同。他们请求法院判令终止租赁关系,并判令晓霞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判决]
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湖里区法院认为,晓霞作为经营者,未合理妥当地使用租赁场所,在经营管理的旅馆中放任不道德行为发生,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因此,阿富、阿强主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阿富、阿强有权要求晓霞支付相当于押金的违约赔偿金,不过,晓霞已依约向原出租人支付押金,这押金可抵作违约赔偿金,无需再支付。
最终,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并判令晓霞应及时返还房产。
晓霞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厦门商报 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