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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有偿冠名惹争议 专家称应减少权钱交易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16日 14:1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公共资源“有偿冠名”之忧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最大限度维护公众利益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公共资源有偿冠名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公共资源的冠名应体现公有属性,符合民意的价值取向。”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公共资源来说,尤其是那些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公共资源,如果单位和部门一味以权力配置公共资源,比较容易产生‘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实现从政府包办代替到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经济活动的转变,使政府权力运行受到公开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条件和机会。

  “有偿冠名”风生水起

  近年来,各地除了机场外,对体育馆、道路、桥梁、广场、学校教学楼等公共资源有偿冠名,对其进行商业化管理和运作的事例屡见不鲜。

  早在2003年3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就发出《关于在全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对新建的城市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城市广场、城市非主干道路、住宅小区道路等进行有偿冠名。

  随后,四川省各地公共资源有偿冠名风生水起,比如泸州长江起重机大桥有偿命名获命名费100万元、宜宾县山城啤酒广场有偿命名获冠名费50万元。

  四川省民政厅向媒体公开的一份会议交流材料称,“除在城市、县城的设标工作中街路牌普遍采取广告招商的做法外,我省还探索性地开展了地名有偿命名筹集经费的做法。其中全省二十多个县市区通过引入市场运作手段,对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地名进行了有偿命名,取得了双赢效果。”

  其他各地公共资源有偿冠名暗潮涌动。比如作为山东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原计划于2008年3月下旬拍卖5年的冠名权,后因在济南市民中引起激烈争议而“流产”;2011年12月25日,贵州茅台机场奠基,仁赤高速公路与茅台机场连接高速公路同时开工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地方通过公共资源有偿冠名,在为企业宣传搭建平台的同时,也部分解决了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但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也使公共资源冠名乱象频生,受到公众和社会诟病。

  目前,“城市公共资源冠名”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内容笼统,缺乏细化规定,也没有处罚办法。

  国务院1986年1月23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除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外,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对于公共资源有偿冠名,从国家层次的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这就为经营城市中的各地政府留下了作为空间。”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一些推行公共资源有偿冠名的地方,会相应地为该行为寻找法律法规依据,于是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法规、通知之类,这些规定内容不尽统一,甚至比较混乱。”胡仙芝说。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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