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处罚“下载黄片者”于法无凭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一名网友顾某下载95部色情影片供自己观看,被前郭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6月16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当日予以撤销(6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近些年类似的事情屡有发生,比如,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为在“电脑上复制下载一部淫秽视频”,被网警罚款1900元;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居民唐尚海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尚海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对其罚款200元;更早还有“陕西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这些行政处罚最终都无一例外被撤销了。
回到上述案件中,警方处罚前郭县顾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看到,法条中与“复制”并列的“制作、运输、出售”等违法行为,都具备营利的目的性。虽然该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刑法上有关淫秽物品存在着两个罪名:“制作、运输、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有向不特定公众的传播行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升级版”,二者在行为构成上往往一致,只是严重程度上有所差别。所以,根据对法律的整体理解,能够构成行政处罚的“复制淫秽物品”行为,要么以营利为目的,要么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了传播。因此,该事件的行政处罚于法无凭,当地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然而,笔者注意到顾某在受到处罚后,在网上发过“申冤帖”,网民们最疑虑,提问最多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大家电脑里都有黄片,而警察唯独抓你?”在最新的报道中,顾某称,他当天被警方带走,最初是因为在网上转发了一则涉及松原警方形象的图片,上面是一个墨镜男手持砍刀,站在警车前,因此警方需要其对这些情况进行说明并道歉。正是在这次调查中,顾某电脑中的黄片被警方发现,警方在找不到处罚顾某先前行为理由的情况下,就先入为主硬往顾某头上扣帽子,所谓“犯事于东、获罪于西”。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还算让公众基本满意。同时,各地公权力机关及执法人员也应引以为戒,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