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微博称"女生穿太少不被骚扰才怪"引热议 (2)
骚扰频发
地铁运营方是否应担责任
在争论女生是否应该因穿太少而为被性骚扰承担责任同时,关于地铁运营方是否应为频频发生的性骚扰事件负责的讨论也随之展开。
已有的调查显示,公共场所是女性最容易受到性骚扰的场所。追究公共场所内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人和责任人的侵权责任,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通常不是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施,而是由进入到公共场所的第三人实施,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像职场性骚扰中的雇主与雇员之间那样的雇佣关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进入公共场所的第三人实施的性骚扰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周应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的确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周应江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经营者对合理范围内的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确立的重要规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涉及硬件方面提供安全设施、安全保障人员,软件方面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外部的不安全因素等多方面的义务内容。
“关键问题就是,性骚扰究竟属不属于安全保障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在国内尚无明确的规定,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周应江说。
而在他的研究里,他倾向于应该包含在内。“性骚扰行为会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相对于性骚扰受害人而言,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既是强者也是受益者,更应该为进入其场所的普通消费者提供安全、祥和的环境。保障进入公共场所的自然人免于遭受性骚扰,防范公共场所内性骚扰的出现,及时制止性骚扰,并对受害人给予积极的救助等义务。”
周应江的同事,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也认为,管理部门面对性骚扰事件频频发生,应该积极地组织出台相关防范制度,增强防范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公安部四所原副所长赵可也曾对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有过研究。他告诉记者,此类事件毫无疑问地应该由相关的管理部门来负起责任。
责任认定
归咎受害者反映执法不足
多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上海地铁二运官方微博发出“善意提醒”这一举措本身没有问题,但说法却颇为不妥,看起来甚至有为性骚扰者开脱的嫌疑,对打击性骚扰行为极为不利。
记者发现,此类将责任归咎于受害者的逻辑,并非仅此一例。在前不久发生的“假血燕”事件中,就有许多商家将责任归咎于消费者没有识别能力,盲目相信传说。
在关于假货现象上,很多人都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归咎于消费者对低价的偏好。因此,为求生存,企业就偷工减料以降低价格。而经济学家谢国忠对此的评价是:“如果人们无法分辨好坏,那么当然就会偏爱低价。我的看法是人们不具备可信的信息,来区分看起来一样的产品。这最能反映出执法上的不足。”
在上海地铁发微博责怪女生穿太少一事上,周应江认为,该观点毫无争议的错误,“就算我一丝不挂,你也不能骚扰我啊。”而刘明辉则坚决地向记者表示,对于频频发生的性骚扰,言论导向千万不能有丝毫错误,不能给性骚扰者任何开脱的空间。本报记者范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