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霄受贿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巴中6月29日电(向波 郭毅)29日,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巴中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霄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已退缴的赃款30万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45.6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刘霄,现年43岁,大学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 自2002年12月24日起任中共通江县委宣传部长;2006年6月22日起任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委员、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2011年9月7日至案发时任巴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正县级)。2012年5月29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其犯受贿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巴州区平梁乡乡长吴某、巴州区财政局原副局长余某、巴州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朱某等41人为了得到时任巴中市巴州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刘霄对其个人或单位在职务的升迁、单位利益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76次以拜年、感谢等名义送给刘霄现金74.1万元。2003年至2005年期间,通江县涪阳中学原校长任某为请时任通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霄对其个人和单位工作给予关照,分三次送给刘霄现金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7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霄构成自首,但公诉机关出示的刘霄构成自首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霄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霄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在羁押期间主动维护监管秩序,并退缴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