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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公安部负责人就出境入境管理法答问(全文)(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30日 18: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问:《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加强和改进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有何影响?

  《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作了积极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系统执法地位建设。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公安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同时依法实施外国人停居留管理,并可实施警告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其将成为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警种,有助于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由国家设立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边防检查机关的基本职权,赋予了边防检查机关完整的执法办案权限,对于加强和改进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服务的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构建了较为科学、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原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较为分散、衔接和协调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以及部分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存在矛盾等问题,为确保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同时,《出境入境管理法》还特别注重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积极回应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有效破解当前制约公安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的瓶颈性问题。

  三是对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以拘留审查措施为例,《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情形和程序,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同时还明确了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具体情形。与原有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问:请介绍一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港澳地区、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适用本法?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出入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境入境管理法》如何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该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还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问:华侨是重要的出入境群体,《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华侨出入境管理有无调整和改革?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作了两方面较大的调整和改革:

  一是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考虑到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且便于华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出入境管理法》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由于华侨在国内无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其在国内工作、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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