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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轧死儿子遭妻子起诉 保险公司赔11万余元

2012年07月03日 14:04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一次意外的车祸,让严女士和朱先生夫妇失去了年仅4岁的儿子,而车祸的肇事者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朱先生。事发后,饱尝丧子之痛的严女士将丈夫连同保险公司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丈夫朱先生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80余万元(包括商业保险赔偿部分)。今天上午,黄浦区法院对这场特殊的官司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严女士11万余元。

  儿子倒在车轮下

  直到今天,回想起事发当天的情景,夫妻两人仍悲痛万分。据严女士讲,去年8月15日中午11时许,她正在家里做饭,突然邻居跑来告诉她,儿子小磊被车碰了,她立即跑出去察看,此时儿子已经倒在了血泊中。而撞倒小磊的正是小磊的父亲朱先生。

  朱先生说,当天他驾驶着自己的小客车沿王家码头路由西向北行驶,当车左转弯行驶到花衣街口时,就稀里糊涂地把在路边玩耍的儿子撞了。发现儿子被自己的车撞倒,朱先生顿时慌了神,他与闻讯赶来的妻子严女士一同将儿子送到了第九人民医院。然而,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磊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因本次事故关键事实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丈夫坐上被告席

  在安顿好儿子的后事后,严女士夫妇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却与夫妻两人的要求相去甚远。去年11月,严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丈夫一同告上法庭,提出了总计8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朱先生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对妻子的陈述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指出,小磊年仅4岁,是学龄前儿童,严女士明知其玩耍的马路会有机动车通过,但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因此只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获赔交强责任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的责任认定,虽然本次事故无法认定,但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交通事故中行人有过错,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按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朱先生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向严女士先行赔偿的责任。

  关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虽然严女士要求丈夫朱先生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但因严女士与朱先生系夫妻关系,是被害人的父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资格混同。同时,机动车商业险也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所以,法院对严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及丈夫朱先生的赔偿责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 实习生 杨天乐)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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