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新社北京7月5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结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指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根据《意见》,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此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这位负责人说,为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中国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事实上,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已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试点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