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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包抓小偷惹争议 学者称有滥用公共权力之嫌

2012年07月11日 09:29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乘客手机被盗,警察逐一查包——

  “地毯式抓小偷”是否可取

  7月5日下午6点左右,南京65路一辆公交车行驶到广州路时,一女乘客高呼手机被盗,要求司机停车报警。警察随即赶到,情急之下,要求60多名乘客从后门下车,逐一开包接受检查。绝大多数乘客很配合,但也有个别乘客不愿意,要求警察出示搜查证,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这个‘争执’,看似口角之争,实际上反映的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碰撞。严格区分二者边界,谨防二者相互僭越,在法理和实践中都具积极意义。”复旦大学法务委员会主任胡鸿高教授对本报记者说。

  纵观“查包事件”,专家认为,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和形成共识。

  警察查包,要不要搜查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111条又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副教授张复友解释说,搜查,包括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的搜查。上例中,“警察虽然没有搜查乘客身体,但逐一查包,也是搜查,必须出具搜查证。”

  也许有人说,警察查包是行使公共权力,此时,全车60多人的公民权利要让渡于公共权力,没有搜查证并不要紧。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胡鸿高说,公共权力只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伴随物,公共权力的目的,不是使单个公民权利效用的最大化,而是使共同体中每个公民权利效用的最大化——不能为一个女失主的权利,去牺牲一车乘客的合法权利,哪怕全车乘客自愿打开包。否则,就有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公民权利之嫌。

  “而强调依法申请搜查证,正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僭越。”胡鸿高认为,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严格规范公共权力,防止“说搜就搜”。

  何为可以例外的“紧急情况”?

  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的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到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所谓“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做了4条具体规定: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而上例,显然不符合“紧急情况”的4个要件。因此,还应遵从法律原则性规定,按照程序申领搜查证。否则,乘客有权拒绝接受开包检查。

  手机丢失,首先是个人保管不当的问题。“除非这部手机,涉及国家机密或反恐等重要信息,才能无证搜查。”胡鸿高补充道。

  今后遇到类似报警如何处置?

  8日,记者联系当时出警的有关警员,得知他们正为今后如何规避执法风险而苦恼——公交车内失窃报警时有发生,接警不处警不行,可到了现场又咋整?

  “读透《人民警察法》,熟悉用活相关法规。”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专家给他们支招说。

  《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专家说,今后如遇到类似情况,要迅速侦查现场,争取锁定重要目标人,出示《警察证》后,重点盘问、检查嫌疑人。如果发现重要嫌疑线索,可经批准,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但不能地毯式抓小偷,对全车人搞‘人人过关’。”

  “警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张复友提醒说,如出警后没有发现任何嫌疑线索,就要果断“撤”。不能以民间“做好事”的心态处置突发事件。因为,警察是执法者,一言一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为”或“不为”、“搜”或“不搜”,都源于一个“法”字。(记者 林 培)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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