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西县法院审判一起特大诈骗案
中新网武汉7月11日电(樊斯坦 李思山)近日,湖北郧西县法院对王某特大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王某系郧西县城关镇人。2002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王某采用投资包工程给高额回报、帮助购房、建房等欺骗手段共骗取他人资金及财物折款计6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02年6月22日、2007年9月26日及2011年2月26日王以投资承包工程付高息3次骗走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1组石某价值6万元的20万块红砖票及现金5.6万元;2004年4月至2011年2月,王以承包工程需要投资为由,多次骗走郧西县城关镇退休职工明某现金21万元;2009年3月16日至2010年4月15日以联系工程、入股及购买李某住房为由,多次骗走郧西县安家乡村民周某现金27万元;2009年9月17日以帮助郧西县安家乡村民周某在李某二楼加层盖房为由骗走周某现金3万元。2011年8月1日王伦超被郧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的诈骗行为不是“非法集资”,因非法集资,指的是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而被告人王某是采用虚构“投资包工程”、“帮助购房、建房”等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