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机关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设“十不准”
中新网太原7月17日电(赵静)17日,记者在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个不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规定了检察人员在办理企(事)业案件时,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等十项规定,并表示,违反规定者,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停职,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会议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秦文峰说,回顾近年来的工作,检察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个别检察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在执法办案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所以,在前一阶段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个不准”的硬性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秦文峰对此作出解释,“此条规定是指在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前期工作、摸线索时原则上不使用警车,只有在进入看守所、携带案卷、带手续进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等工作时才使用警车。”
规定下发后,该院要求各基层院及时走访当地有关企事业单位,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切实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要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的,要从严、从查处,及时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12309,并表示会畅通监督渠道,完善举报、反馈等工作制度,做到件件有受理,事事有回音。
据了解,“十个不准”为:1、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2、不准在立案前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3、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4、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传唤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5、不准在结案后继续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6、不准利用检察权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事务;7、不准利用检察权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物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8、不准借、占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9、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在企(事)业单位报销费用;10、不准泄露或违法使用在办案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