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打死拾荒者 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打死拾荒者 精神病获无期
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告人王启斌在垃圾场无缘无故对前来拾荒的老者吕某进行殴打,导致吕某颅脑损伤死亡。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了王启斌(左二)故意杀人一案,法院一审判处王启斌无期徒刑。
王启斌今年31岁,汉族,陕西丹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启斌于2011年9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在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村西南垃圾场,因琐事与吕某发生争执,王启斌持石块等击打吕某头、颈部等处,致使吕某死亡。王启斌作案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王启斌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王启斌家人介绍,王启斌外出打工五六年回来后精神就不对了,“常无缘无故骂人,犯病时还打人,拿着刀在村里跑。”后家里人送其到医院治疗过,出院后王启斌曾去西安打了半年工,回家后不久病情又复发了。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后,王启斌便又离家外出,之后没再同家人联系过。
房山区的张坊村西河滩有一个养殖场,养殖场后边有一个大垃圾场,王启斌就住在垃圾场边上,平时靠拣食垃圾过活,而吕某则在垃圾场边建筑基地看摊,时常来到垃圾场给狗捡些吃的。
据王启斌的供述证明,2011年9月28日,他看见吕某在垃圾堆旁用铁锹往手推车上装垃圾,因“觉得他把我吃的东西弄乱了,我没办法找吃的”,抄起一根空心铁管就冲吕某过去,并对其喊道:“我要找吃的,再弄我就打你。”未等对方辩解,王启斌和对方厮打起来。“我把他摔倒,骑在他的腰上,又从地上捡起石头,打他的额头。”见吕某躺在地上不动了,王启斌随即就去河边打了一桶水,喝完水、洗完手,然后若无其事地到垃圾堆找吃的,没过一会儿接到群众报警的民警赶来,将王启斌抓获。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启斌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王启斌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王启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