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帮拉存款买房购车差价受贿获刑12年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山东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陈长春(副厅级)因受贿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承诺有好处费帮忙拉存款
现年59岁的陈长春是山东省淄博市人。1998年9月18日,陈长春任兖矿集团总会计师,后兼任法律顾问、审计部长等职务;2004年12月16日任兖矿集团董事;自2005年起分管集团财务工作。
2005年下半年,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济源(另案处理)找到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另案处理),想让李福禄带着他到兖矿集团找陈长春拉存款。
李福禄带着刘济源找到陈长春时,陈长春表示,兖矿集团目前的资金使用起来还不方便,委婉地拒绝了他们。
2006年上半年,刘济源又让李福禄带着他到兖矿集团找陈长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刘、李二人为存款的事又多次来到兖矿集团,而每次陈都以资金使用不方便为由拒绝了他们。
在这几次的接触中,刘济源与陈长春慢慢地熟了。后来,陈长春去过济南几次,都是“李福禄带着刘济源出面接待”。而就在这几次被接待中,陈长春“渐渐地放松了警惕”。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济源单独去兖矿集团找到陈长春,就存款的事宜向他许诺:“除了给单位年存款额10%的好处费外,还可以再给个人好处费。”
这次,陈长春终于同意了。2006年6月,他安排兖矿集团下属的济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济南某银行分两次存了2000万元,存款期限是3个月。
这是判决书载明陈长春给刘济源拉的第一笔存款。
2007年春节前,陈长春到济南出差,刘济源接待了他。闲谈间,刘让他再给拉存款。春节后,陈长春就给集团下属一家经济贸易公司总会计师魏某打电话,说一个叫刘济源的要过去拉存款,并将刘的手机号告诉了他。2007年,这家公司存了4000万元,2008年存了9000万元。
2007年5月、6月,兖矿集团在与北京某公司的官司中胜诉,法院判给兖矿集团的资金陆续到账。陈长春按照刘济源的要求,先是办理了8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后来又陆续办理了两亿多元的存款。2008年上半年,陈长春给集团下属一家煤业股份公司财务部长赵某打电话,说一位“省里的领导”让帮忙在济南某银行存1亿元6个月的定期存款。
买房买车省去百万元差价
刘济源除了承诺给陈长春单位存款额10%的高息以外,还承诺再给个人好处费。那么,个人好处费是怎么给的?
2007年下半年,陈长春想在北京买套二手房,准备“将来退休后过去住”,就给刘济源打电话。让他帮忙找房源,要求是“位置要好,价格要便宜,最好别超过200万元”。
刘济源是精明人,一听就直接对他说:“这事你甭管了,我给你买套算了。”陈没有同意。不久,刘安排他在北京的一名亲属给陈长春找了一套二手房,面积170平方米,每平方米两万元。陈长春看了房子后,对刘说他比较喜欢这套房子,就是价格高了点,最好200万元能买到。
最后房子以345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买下房子后,刘济源给陈长春打电话,说房子已经买下来了,你只管出200万元就行,其他的你就别管了。陈长春听了以后也没有再说什么,就将200万元打到了刘济源的账户上。
2008年下半年,有一次刘济源开车到济南找陈长春打球。陈一看刘换了一辆新车,就问这辆车是从哪儿来的。刘说这是某集团2008年上半年返给他们的,还有不少其他牌子的,如果陈长春喜欢,尽管去挑,到时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他。陈长春说:“行。”
陈长春后来挑选了两辆车,一辆是奥迪A6,一辆是沃尔沃S40。刘济源最后给他出的价是:沃尔沃12.5万元,奥迪14万元。而就在陈长春交了共26.5万元的购车款后,对方出具的发票上却是:沃尔沃29万元,奥迪39.5万元。陈长春最后对这个差价没有过问,默许了。
“刘济源这么做也就是变相给我钱,我觉得我给他提供了那么多帮助,占他点便宜也是应当的。”陈长春于案发后说,“不管车是从哪儿来的,中间的差价肯定是刘济源给付的。”
采取预防措施逃避法律追究
陈长春的“出事”,源于刘济源骗取银行贷款案的案发。事实上,刘济源曾不止向陈长春一人拉过存款,同时收受他巨额好处费的人也不止陈长春一人。因此,在刘济源骗贷案案发以后,作为这些人之一的陈长春,很快被山东省纪委掌握。
接下来,陈长春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他先后3次找过集团党委的一位副书记谈话。第一次是在2010年12月,他试着跟副书记说,2007年他托刘济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住房,不知道合适吗?这位副书记听后对他说,只要你付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不多,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陈长春最终既没有说出他付的购房款是多少,也没有说出房子的具体情况。
在第二次汇报时,陈长春拿着一张130万元的购房发票给副书记看,并说他当时给了刘济源200万元购房款。言外之意是,他给的钱没有用完。第三次汇报时,陈长春拿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卡,想把这张卡交给集团党委,但他没有说明这笔钱是从哪来的。副书记告诉他,如果要上缴的话,他得向集团党委汇报。后来,陈长春又把银行卡拿走了。
最终,陈长春被山东省纪委“双规”。因涉嫌犯罪,很快移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1年3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指定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同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就在陈长春被“双规”及被临沂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其亲属陆续将该案的涉案案款207.9万元上缴。
2011年5月24日,临沂市检察院将该案侦结。
2011年11月2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长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陈长春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缴纳个人财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6月2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陈长春没有上诉。
■链接
在1995年至2006年长达11年时间里,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邹韶禄,身兼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职,集企业党务、决策和经营管理权于一身,除了在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干部任用中受贿外,还大肆弄权。他多次未经任何程序,同意他人将云铜集团巨额资金无偿转借其他企业或垫款以及提供担保等,至案发时未收回的资金达近9亿元。
■说“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亟需加强监督
在涉及企业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往往会表现出相似的共同点:被告人多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或挪用公款,且涉案数额巨大。这其中,制度存在缺陷是导致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由于企业制度建设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薄弱,管理存在漏洞,导致企业主要负责人大权独揽,监管失控。因此,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是重中之重。(通讯员卢清华朱立波 记者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