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医大残杀医生凶手家属称赔偿百万心有余力不足
哈医大医务人员一死三伤案件开审
凶手家属称百余万元赔偿心有余力不足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法庭
目击者:记者郭毅张冲
李梦南,一个出生于1994年的大男孩,因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方式产生误解,萌生杀念,造成医务人员一死三伤。
被杀害的实习医生王浩,今年28岁,哈尔滨医科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
今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人
当庭否认有杀人想法
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
审判长:被告人李梦南,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李梦南:写得不全,我总共去过哈医大一院5次,住院3次,这些内容都没写进去(起诉书)。
审判长:法庭已经听清楚了。
随后,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当庭询问。
公诉人:当你知道医生不能给你打你所要求打的名叫雷克的针之后,你的心里是怎么想的?
李梦南:感觉他们(医生)骗了我。出了医院后我和爷爷回了旅店,我又一个人从旅店出来到食杂店买了把水果刀。
公诉人:“买刀做什么,当时你心里是怎么想的?”
李梦南:“我当时心里挺生气的,我想去伤害他们。不过我没想杀他们,我就是想用刀扎或者划,教训教训他们。”
原告辩护人询问:“李梦南,你在公安机关5次交代的笔录当中,明确说你买刀是要去杀人,这个你如何解释?”
“没有,我记着笔录上写,我是去找医生,伤害他们。”
被告人家属
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在公诉人出示完证据之后,李梦南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3份新的证据。第一份为2010年9月,李梦南在哈医大一院的医疗影像资料;第二份是2010年在哈医大一院的就诊挂号卡。以证明2010年9月,哈医大一院对被告人李梦南的第一次诊疗,错误地将强直性脊柱炎误诊为双膝滑膜炎;第三份证据,哈医大一院的医疗记录上证明2011年4月19日和4月27日,哈医大一院分别为患者李梦南注射过雷克针剂,这有可能导致李梦南肺结核复发。
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人李梦南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王浩家属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李梦南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其思维联想正常,逻辑正常,且作案时没有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另外,被害人王浩及其他3名被害的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责任,医疗程序正确,方法得当。
辩论焦点
是否有投案自首行为
除此之外,王浩家属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李梦南并不具有自首的行为。在认定自首时有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在案发后经过现场的调查走访,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受伤,在哈医大一院急诊包扎,随后警方将其控制。不能以被害人返回医院治疗就是一种投案自首的表现。
而李梦南的代理律师辩称,李梦南返回哈医大一院的急诊室见到被害人郑一宁,依照正常没有精神疾病的正常人可以判断对方马上会报案,而没有潜逃属于在现场等待,并且没有拒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
民事赔偿
被害人追究赔偿百余万元
李梦南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不否认这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但公诉人也认可被告人李梦南在犯罪时未满18岁,鉴于被告人李梦南是未成年人,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希望合议庭以从轻和减轻的法律标准,客观地给予认定。
辩论阶段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继续审理。
被害人王浩父母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杀害医生的行为,社会影响极恶劣。被告人的行为令原告人遭受沉重打击,同时给原告人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80万余元。
受伤医生王宇的代理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梦南的刑事责任,并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受伤医生郑一宁的代理人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万元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当庭问被告人(李梦南)及法定代理人(李禄)是否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
李梦南:没有。
李禄:我心有余力不足,目前我自己的生活费都保证不了。
12时50分,审判长宣布,本案审理活动结束,择日宣判。(记者 郭毅 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