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华董事长与北京民企老总合谋挪用公款案开庭
中新网北京8月8日电(记者 于立霄)北京一家民营企业总经理霍兴旺与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波坤合谋,涉嫌挪用公款300万元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霍兴旺当庭否定检方的指控,表示挪用公款罪完全是冤枉。据悉,此案因重大复杂,曾三次延长审查。
检方指控,被告人霍兴旺于2008年7月间,与时任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波坤(另案处理)合谋后,利用刘波坤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经营活动,该款案发前未归还。
现年59岁的霍兴旺,在大学时与刘波坤是同学。2005年他从部队退休后受到刘波坤的邀请。霍兴旺在法庭上说,当时刘波坤投资300万元成立了北京顺昌顺达煤炭销售公司,让我出任该企业总经理,主要是为公司员工发福利、贴补新疆神华矿业公司的亏空。
是否挪用了300万元公款是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霍兴旺自始至终将案情推个干干净净,他说:“我只是一个打工的,公司使用的每一笔钱都是由刘波坤来决定的,在用钱方面他从不与我商量,我也从不过问300万元拨款从何而来,更不清楚如何与刘实施了共谋的行为。”
检方认为,在刘波坤着手出资300万元成立顺昌顺达公司之前,霍参与了谈判、签订了合同,霍对此事是非常清楚的。霍明知顺昌顺达公司的钱款只能从刘波坤手中得出,而刘进行的是公款投资。
检方还指出,顺达公司是霍兴旺负责经营的一家独立公司,霍既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此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
据了解,霍兴旺因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北京警方逮捕,同年11月移送审查机关立案。法院受理后,因此案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的判决结果将择日进行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