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称高利诱惑成银行工作者充当民间借贷掮客要素
泰安一银行女行长被指操控“地下钱庄”
银行从业人员充当民间借贷掮客诱发多种犯罪
调查起因:商业银行女行长被指操控“地下钱庄”
调查发现:高利诱惑是银行工作人员充当民间借贷掮客的重要因素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接到举报称:山东泰安商业银行女行长谢芳操控“地下钱庄”,而且利用手中权力搞虚假诉讼。
举报人叫刘树森,是泰山恒盛国际名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据其反映,谢芳通过民间借贷,让人对他提起2300万元的借款虚假诉讼。目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决定立案审查。记者就其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
违规介绍高利贷借款
被指设局搞虚假诉讼
出于信任关系,现年55岁的刘树森因企业发展需要,从2009年开始就经人介绍向谢芳(泰安商业银行工业支行行长)借款。前期合作顺利,直到2011年10月,恒盛国际以及刘树森夫妇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共计2300万元。
刘树森告诉记者:“多年来,谢芳一直在搞‘地下钱庄’,手面很宽,反正从她这里随时能借到钱,一般都是月息3分,至于她从中能拿到多少好处我就不知道了。”记者曾打电话给谢芳以求证以上操控“地下钱庄”的说法是否属实。但谢芳对记者表示,该说的已经在法庭说过了,其他的不愿再多说。
记者注意到,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并非谢芳。几次开庭,她都以原告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但她证实原、被告间的借款确实经其介绍。
根据庭审笔录,谢芳曾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直在商行(商业银行)里干,干了十六七年。她也承认:“从2009年刘树森就找我,让我帮他借钱……我就是一个介绍人……”。
那么,刘树森认为的虚假诉讼证据又在哪呢?法庭调查中,官司所涉的5份借款协议,原告及谢芳认为,那是对累计欠款的一个总结,刘树森则坚称,之前的欠款已经还清,协议是为新的借款出具的,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记者注意到,这5份借款协议上均注明“款到后付息”。刘树森认为,这说明了出具协议时,借款尚未到账。如果正如谢芳所说,借条为累计欠款总结的话,款应早已到账。而实际上,从协议签订之日至今,恒盛国际以及他本人的所有账号均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根据庭审笔录,谢芳在法庭作证时承认:“刘树森签了协议和借据……我拿了去借钱……”。但刘树森说,按照一直以来的借款习惯,只要先打了空白借条,谢芳就会让人给我们打款。还款的时候,也都是按照她的指令向她指定的账号打款,至于谁打了钱给我,我又给谁打钱,我从来不知道,也不用过问。每次还款后,谢芳也会把借条还给我,我顺手就销毁了。现在回头看,就是因为我过分地信她,才让最后签的空白借条成了她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据。
记者在刘树森提供的“借还款统计”中看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恒盛国际及其关联账户的“还款额”比“借款额”多1000余万元。记者还注意到,2009年8月7日,泰安睿正达贸易有限公司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刘树森在泰安商业银行的账户转入195万元,同日,该笔钱又从刘树森的账户转至其他账户。刘树森说,自己对此款项根本不知情,怀疑是谢芳一手操控的。然而,就是这195万元却成了原告提供给法院的借款证据。
对于这些疑点和问题,刘树森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却均不予采信。
“从判决书上看,里面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清楚。”山东省公安厅一名从事多年经侦工作的警官告诉记者:“这两个案子确有诉讼欺诈之嫌。”
就此,记者曾多次联系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欲核实其中一些细节,但均遭拒绝。
高息诱惑充当二传手
民间借贷成第二职业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全国范围内,金融从业人员广泛介入民间借贷早已不是新闻,更有“银行成民间借贷‘二传手’”之称。高利诱惑是银行工作人员充当民间借贷掮客的重要因素。
“银行的干部和员工,都具有相当的金融从业背景和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他们操控地下钱庄,并运用手中权力为己谋利是一件极为方便的事。”浙江省一名熟悉银行业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他向记者列举了当地两种“潜规则”。
一种是最常用的方式,即介绍“过桥贷款”。债务人一笔数额较大的贷款到期后,民间借贷人员经银行员工介绍提供短期高息贷款,帮债务人垫还后,等银行下一批贷款发放后就还。“过桥资金”的日息一般为千分之六,做3天过桥,就可产生18万元利息收益,但银行员工要分取其中的12万元。
另外一种是能够实现“三赢”的模式。银行员工为完成吸储任务,如要求当地某企业完成一年期存款1000万元指标,银行员工一般会在50万元或45万元的利息中抽取10万元或5万元的份额,同时还为完成放贷任务创造条件。
该知情人士还透露,在当地,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还直接参与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作为“第二职业”。
民间借贷假诉讼多发
打击诉讼欺诈难度大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欺诈在全国多个省份时有发生,集中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分割财产等民事纠纷中。以江苏省为例,2010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共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266件,其中查办民间借贷、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案件109件,占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总数的40%。
山东省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没有把虚假诉讼列为犯罪行为,大多仅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悔过、罚款或拘留,如此低的法律成本让不少欺诈行为人有恃无恐。
山东省公安厅一名警官表示,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考虑,要查明诉讼欺诈的事实,就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以恒盛国际的借贷纠纷为例,就是要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之后,再由其交公安机关就欺诈行为立案侦查。
据悉,刘树森在二审判决后已经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诉。目前山东省检察院已经决定,就恒盛国际与左风刚、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案立案审查。(记者 余东明 孟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