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官员诱奸男童案再揭法律尴尬
通过QQ漂流瓶结交未成年人,以现金、苹果iPad或超市购物卡诱骗,广州市民政局处长李某因涉嫌诱奸数名男童被刑拘。据悉,李某通讯录内有160名13岁以下男童联系人,目前警方已查实有4名受害者。
在常人眼中“热情开朗、勤于公益的‘高帅富”,却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行径,自然激起公众对官员道德败坏和人性扭曲的强烈愤慨。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之中,如何将其绳之以法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
就现有的案件信息,对李某的刑罚制裁首先遇到立法短板。我国刑法在男女幼童遭遇性侵害时采用的罪名不同,女童适用“强奸(幼女)罪”,而男童一般适用“猥亵儿童罪”。前者最高量刑可达死刑,后者则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二者差异判若云泥,暴露出我国刑事立法的不周延,将男性排除在了强奸罪受害人之外,造成了刑罚的断档。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李某的行为更符合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即便李某猥亵多名男童,量刑也不会超过5年有期徒刑。由于这种失衡的法律缺陷,刑法不能精确打击李某的犯罪行为,也距离民众的期待相隔甚远。
从立法上将性侵男童纳入强奸罪范畴,无疑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此外,在舆论的焦躁不安中,不难看到公众对于李某官员身份的敏感。本案中,按理说官员的身份与定罪量刑无关,猥亵儿童罪也并非针对官员而设计的特殊罪名。但从官员性侵幼女到“处长诱奸男童”,一些舆论抓住涉案者的官员身份,进而对刑事立法和司法进行质疑和抨击。由此,有关方面也应关注这背后存在的一种强烈而隐性的公平性焦虑。(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