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渎职侵权罪趋多发 个案向窝串案延伸普遍
最高检渎侵厅负责人盘点上半年全国反渎工作
司法人员涉嫌渎侵犯罪比例有所下降
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3090人、滥用职权类犯罪案件2668人、徇私舞弊类犯罪案件658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2.8%、37.0%和9.1%;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所占比例较低。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仍然比较严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上半年全国反渎工作进行了盘点。
个案向窝串案延伸较普遍
上半年办案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左右,比例略有上升。而随着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断提高,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例则有所下降。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民生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日益多发,是当前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又一个明显特点。从近年办案情况看,涉及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社会建设、惠农政策实施和征地拆迁、司法执法等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占立案数的73%以上。
“单一个案向窝串案延伸较为普遍。”这位负责人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审批手续不严格,监管程序不到位,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容易导致一旦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往往能从一案挖出系统串案。
更为严重的是,单纯渎职正在向与经济犯罪交织延伸。这位负责人表示,受利益驱动而导致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因渎职侵权犯罪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贪污、挪用等经济犯罪目前呈多发态势。
这类案件造成的危害后果令人触目惊心。据介绍,近几年,经济领域因渎职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从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发展到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安全生产领域因渎职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屡有发生。
反渎尚面临多重制约因素
渎职侵权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但长期以来却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袒护,尤其是容易和“工作失误”、“处理不当”相混淆。甚至有人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没有把钱装进个人的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按照当前的法律,渎职侵权犯罪涉及44个罪名,反贪只涉及12个罪名,但反贪的社会认知度、查办力度却大得多,查办案件的数量也明显领先。
“出现这种严重‘跛脚’状况有其深刻内在原因。”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坦言,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法律监督体系中相对薄弱的状态尚未根本转变,特别是监督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与党和人民的要求、期待还有差距。
“反渎工作尚面临多重制约因素。”他告诉记者,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的局面尚未根本转变。一些地方涉案单位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与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查处犯罪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干预、阻挠办案。
与此同时,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适用缓刑、免刑幅度较大,量刑轻刑化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效果,也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少数检察院反渎局只有两个人。”这位负责人说,从全国范围看,机构设置不完善、干部配备量少质弱、侦查装备落后、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比较普遍。此外,刑诉法修正案对反渎工作的执法理念、业务素能和办案方法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反渎干警对新情况、新问题把握还不够。
加大办案力度扭被动局面
在查办案件规模和质量与渎职侵权犯罪发案现实仍不相符的状况下,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半年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扭转被动局面,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
“随着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传统办案方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亟需转变。”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下半年,最高检将加快侦查启动、证据收集、侦查组织和指挥、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运用、单一侦查思维、反渎职侵权绩效考评以及封闭和孤立办案方式7个方面的转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将建立情报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引导侦查,将侦查活动建立在充分收集信息和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
将推动形成多位一体的证据收集体系,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供证结合,变事后收集证据为事先收集情报信息、事后转化证据;
将建立以办案小组秘密初查和分析研判为核心,以团队统一开展侦查取证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为架构,以远程同步指挥为中枢的一体化侦查办案组织指挥体系;
将寓侦查谋略于侦查活动之中,灵活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调动犯罪嫌疑人、改变侦查态势,在动态中获取犯罪证据;
将高度关注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关注不正常、不正当、不合法现象背后的失职渎职,深挖权钱交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职务犯罪;
将正确处理追诉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关系,认真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事件,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将正确对待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和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积极争取行政执法部门和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正确引导网络等新媒体舆论,建立更加开放、灵活和包容的侦查办案环境。(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