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增城市两村干部利用农民公寓工程受贿获刑
2012年08月20日 10:2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利用农民公寓受贿获刑
增城两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村农民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受贿赂,近日,原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卢锦秋和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黎浩棠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原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卢锦秋,于2008年至2009年间,在该村“富苑农民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参与该工程项目决策、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区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承接工程、提高工程造价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1月份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于2009年5月份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原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黎浩棠也在期间收受了区东文30万元贿赂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锦秋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被告人黎浩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张杰)
【编辑: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