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肇事后报警救人 获死者家属谅解被判缓刑
肇事后积极报警并拨打120将伤者送医,伤者经救治无效死亡,肇事司机被公诉到法院后又积极赔偿,诚恳认罪不推责,获得死者女儿的谅解。前不久,红桥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肇事出租车司机获得从轻量刑,被适用缓刑。
的哥驾车肇事担主责
肇事的哥刘某,40多岁。2011年4月9日14时40分许,刘某驾驶出租车沿红桥区绥中路由北向南行至与昌图道交口时,遇被害男子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昌图道由东向南左转弯。刘某驾车发现情况晚,没来得及保证安全,其所驾出租车前部左侧撞到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右侧前部,张某倒地受伤。同年4月17日,张某经环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也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赔偿死者亲属38万元
事发当天中午,张某前往兄弟家吃饭,饭后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出了事故。张某的父母已去世,而且张某已离婚8年,独生女儿随母亲生活。此案公诉至法院后,张某的女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3万余元,并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前,张某的女儿与刘某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刘某除交强险承担的赔偿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全部经济损失38万元整;张某的女儿对刘某给予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保险公司同意在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张某的女儿自愿撤回对出租车公司的起诉。
获从轻量刑判一缓一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在交通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抢救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城市快报 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王飞 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