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大学生因失恋误入歧途 贩毒获刑12年
(四川)都江堰法院23日公布一起贩卖毒品案:该院近日宣判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珊(化名)和张明(化名)分别获刑12年和7年。
被告人李珊(1984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中国移动公司西昌分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李珊和男友在西昌生活5年。后来,李珊发现男友在外面又有了新的女友,本该谈婚论嫁的两人,感情走到了尽头。失恋后,李珊无心在西昌继续工作,辞职后回到了都江堰老家。她家住农村,父母靠务农和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回家,开始认识了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并最终在精神压力和物质金钱的诱惑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金钱名利让自己迷失了方向。判决宣告后,李珊表示自己最对不起的是父母。
据悉,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上午,社会闲散人员何某向被告人张明提出要购买50克“冰毒”,要求张明帮忙联系卖家,张明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珊,称其朋友要买50克冰毒,要李珊提供。当日下午,李珊在他人处购得两袋可疑物,并将其中一袋进行部分分包,后李珊与张明取得电话联系。17时许,张明驾一辆桑塔纳汽车将携带可疑物的李珊接到何某所在的本市幸福大道一咖啡厅,在咖啡厅楼下,何某上了轿车,在轿车内准备与李珊交易时被都江堰市公安干警挡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珊故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张明为他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贩卖毒品的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珊出资购买毒品后进行贩卖,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贩卖的47.84克毒品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在他人的请求下,为买卖毒品牵线搭桥,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珊除当场贩卖的47.84克毒品外,还携带73.25克毒品,现有证据尚不能够明确界定出其携带的73.25克毒品是为了贩卖还是自己吸食等,亦不足以证明其系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因此,被告人李珊携带的73.25克毒品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张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都法宣 田丹 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 实习生 周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