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公司出纳挪用百万巨资炒股获刑11年
挪用百万巨资炒股
南昌一公司出纳获刑11年
一公司出纳不好好履行管理资金的职责,却将其挪用进行炒股。9月4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了解,聂某为南昌某公司深圳办事处出纳,负责收付货款和保管深圳办事处用于收付货款的多张银行卡。2009年10月21日,聂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与证券账户关联的银行卡。2009年10月24日至2011年6月9日期间,聂某将深圳办事处多张银行卡里的款项以及收受的货款转至该农业银行卡中累计8078695元人民币,又从该农业银行卡里转款回深圳办事处多张银行卡累计5891000元人民币和取现331999元人民币付货款。聂某从该农业银行卡中累计投资6676900元人民币到证券账户用于炒股,又从证券账户转回该农业银行卡累计5532228元人民币。
至案发时,聂某未归还的挪用资金是1740696元。2011年1月24日,聂某携农业银行卡潜逃,并持该农业银行卡支取了10000元人民币使用。2011年6月9日,聂某又持该农业银行卡支取了105000元人民币使用,至案发时,该115000元尚未归还。
2011年12月2日,聂某被抓获。聂某在民警的陪同下,将农业银行卡里的剩余金额548816.53元人民币汇到公司账上,并将证券账户及密码告知公司,由公司将聂某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资金302033.95元人民币转至公司账上。公司共追回赃款850850.48元人民币,聂某共造成公司损失1004845.52元人民币。(记者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