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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从两方面搭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2年09月10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从两方面搭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和落实此制度,笔者认为需把握好实质要件和程序设计两方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要件

  (一)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标准中强调“犯罪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在发生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在判决时已年满18周岁,也不能因此改变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二)封存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同样符合封存条件,应予以封存。

  (三)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有两重含义:一是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二是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时,不得透露其曾经犯罪这一信息。

  (四)封存效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是该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具体如下: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将犯罪记录在司法档案的记述载体上简单地予以消灭,而是在适用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即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披露未成年人曾经的犯罪记录。2.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本人有拒绝向任何部门、个人陈述的权利,在填写各种表格时,不再填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字样。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和普通人一样依法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免除在求学、就业等阶段因曾有犯罪记录而遭受歧视。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犯罪行为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记录封存而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并未将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犯过罪的人。4.封存效力持续原则。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因任何原因而终结,有关部门在查询之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查询后了解相关情况的单位同时具有了保密的义务。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方式近似于自动启动,即符合“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就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没有其他环节的规定。

  1.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向公安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告知公安机关对某案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对于检察机关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部门发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于适用封存制度的案卷材料作封存处理。

  2.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决的,由法院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对案件适用封存制度;向法院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部门发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于有关案卷材料作封存处理。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查询与审核。

  1.查询主体。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有关单位”的规定稍显笼统,笔者认为更加明确,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2.审核主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刑事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会留存,封存主体包含了公检法机关,但如果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笔者建议,审核主体应为确定唯一的主体,由检察机关担任。首先,审核主体需要具备答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记录的能力,检察机关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机关,知道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处理结果。其次,审核主体唯一才能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被其他人获知,保证封存的效力。

  3.查询和审核流程。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查询,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查询单位、对象、原因、理由等内容,接受审核。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对查询申请依法进行审核,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生效;特殊案件呈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由检委会作出审批意见。

  对于被查询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以及被查询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但是查询主体不符合法律关于“特殊情况”规定的,应对查询单位通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作出其没有犯罪行为的答复;对于被查询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且查询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应通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同时说明查询单位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无救济则无权利,为了使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保密义务,应依情节的不同,对于泄露者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是否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查询后对于相关信息的使用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等进行监督。违反上述具体情况的,检察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检察建议,制止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在一定惩罚期内限制其对其他封存信息的查询;要求相关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马艳君)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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