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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原副区长刘希泉受贿获刑 认罪态度较好

2012年09月24日 15:1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因受贿186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据悉,刘希泉认罪态度较好,但对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并未采纳。

  刘希泉今年56岁,历任朝阳区东坝乡党委副书记、金盏乡党委书记、朝阳区委农工委书记、农委主任,朝阳区委办主任、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他的几名老部下相继因贪污受贿被判刑。朝阳区农委原副主任董金亭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刑9年,朝阳区农工委原书记王宝军因受贿26万元,被判刑10年。

  刘希泉案发

  一起拆迁纠纷

  牵出农委“小金库”

  刘希泉的案发,源于他长期工作过的金盏乡的一起拆迁纠纷,这起纠纷使得金盏乡及朝阳区农委的经济问题浮出水面。随后,区农委财务科科员严蓉蓉被调查。随即区农委“小金库”事发。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查到了时任区农委副主任董金亭、农工委书记王宝军、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等人涉案线索。

  据悉,在检方指控刘希泉的6项受贿事实中,有3项同区农委的小金库有关:2008年4月间,收受朝阳区农委用账外资金为其报销的个人购买照相器材款人民币 5.29万元;2010年8月出国考察前,通过其个人控制的付某名下的北京银行国际双币卡,收受朝阳区农委从账外提取的人民币30万元;2010年国庆节前,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受朝阳区农委从账外提取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父子受贿交集

  一辆车

  暗示他人“垫付”尾款

  刘希泉之子刘伟因受贿罪和诈骗罪也被起诉到市一中院,此案尚未宣判。刘希泉父子受贿一事上的交集在于刘伟所买的一辆车。检方指控刘希泉于2009年底,利用担任朝阳区委常委、朝阳区副区长并负责农村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子刘伟(另案处理),以支付刘伟购车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人民币41.11万元。叶某当时在金盏乡办企业,刘希泉说:“我跟他说我儿子想买辆宝马X5轿车,但手里只有50万,后来他让我儿子去找他,他垫付了剩下的40多万元车款。”叶某的证言显示,刘希泉当时让其“看着办”,叶某随即领悟刘希泉是让自己给刘伟的车出尾款,并照着办了。

  据了解,董金亭和王宝军等人相继被查后,刘希泉意识到会查办到自己头上。刘伟曾找到叶某,嘱咐其“如果有人问起X5的事,就说是帮着垫付了20万,而且后来也已经还了。”

  算不算自首

  未主动交代违法违纪问题

  对于检方的指控,刘希泉全部承认,但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刘希泉辩护人也提出,刘希泉在家人的配合下已经全部退赃,且刘希泉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滥用职权,其犯罪后果不严重,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希泉被抓获及双规期间,并未主动交代其违法违纪问题,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他在办案机关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希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希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刘希泉在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此从重处罚。但是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因其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目前,刘希泉之子刘伟涉嫌受贿与诈骗一案尚未宣判。(杨昌平)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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