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微”时代乱象频仍待整治 微信成犯罪工具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不断推广,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应用也迅速崛起,不但用户人数数以亿计,其社会影响力也令人难以小觑,特别是在一些社会事件上,产生了非常巨大的正面力量。
不过,和所有互联网新兴事物一样,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应用,同样也产生了种种乱象。《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些乱象不但损害了微信和微博用户的个人利益,还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影响,给微信、微博等应用的未来发展,埋下了让人无法忽视的隐患。
乱象一:微信竟成犯罪工具
微信作为新型手机即时通信工具,一经推出备受用户青睐。腾讯公司于2011年推出微信,这是一款通过移动网络即时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最高20人)的无线互联网应用,具有零资费、跨平台沟通、显示实时输入状态等功能。
除了上述优点外,微信最大的亮点是基于地理位置定位的LBS(LocationBasedService)社交功能,只要开启“查看附近的人”,几分钟里可搜寻到用户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微信用户,之后若通过验证,双方就可加为好友。而“摇一摇”功能,则能查看到同时在摇手机的用户及其地理位置信息,同时若周边1公里的人未在微信界面上清除自己的地理位置信息,用户也可以搜寻到对方,打招呼聊天,形成一个社交网络。
LBS功能给微信用户带来奇特社交体验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微信能够通过G PS或移动网络定位查找周围的用户,满足了当下年轻人的好奇心理,用户往往即时接受对方的见面邀请,而在随后的见面中,却可能被犯罪分子侵害。据公安部门介绍,近期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盗窃和强奸等犯罪现象频发,已经引起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引发公众对微信安全性的热议。
江苏省扬州市警方日前公布了利用微信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今年4月3日18时,被害人吴女士微信“摇”出“大灰狼”钟某,遭钟某强奸;5月13日21时许,已婚女士张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游某“出去玩”,张某丈夫替妻约会,对游某敲诈勒索3万元;5月21日1时许,被害人苏女士在宾馆里被“微信”,一男子抢劫其金项链后逃跑;5月25日,被害人康女士通过微信结识“高帅富”张某后被骗财骗色;6月22日15时,荣某通过微信实施诈骗,称可通过“以卡养卡”、“垫资”等方式拿提成赚大钱,骗取被害人桑某5500元。而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介绍,去年12月以来,杭州警方共接到与微信有关的诈骗、盗窃案件已超过20起。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深入采访中发现,由于微信是纯粹的移动互联网应用,覆盖面极广。因此,各种职业、身份的人都可能参与、实施微信犯罪。此外,微信作为新生事物,较多地被年轻人所接受和使用,决定了微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多样,而且年龄偏低。据一位办案民警介绍,微信案件的嫌疑人多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年轻人,他们思想活跃,在微信聊天中往往谈吐风趣幽默,能在较短时间内赢取被害人的信任,为进一步约见被害人,实施犯罪做准备。
据浙江、江苏、福建等地警方介绍,微信案件的犯罪对象绝大多数以女性为主。其中,一种是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她们大多心思单纯、不能预见潜在的犯罪危机;一种是中年女性,这些中年女性大多由于家庭、婚姻、心理等原因依赖上微信的“和陌生人说话”的功能,满足内心空虚、寂寞的心理状态。
除此之外,针对男性的微信犯罪活动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公安部门介绍,犯罪人通过虚假或真实提供性服务等为由,邀请男性被害人见面,进而在见面中实施敲诈等犯罪行为。利用微信从事卖淫活动也日益猖獗。从各地警方提供的案例来看,“卖淫女”在微信上传大量照片,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搜索周边用户并添加“好友”,在微信中对“好友”招嫖,通过微聊谈妥价格、时间、地点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有不少网友反映,手机经常收到卖淫的微信内容,对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据警方介绍,微信安装便利、使用简单,只要有一部能上网的手机就可以与陌生人以多种形式“相识”,因此微信的犯罪成本较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微信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此外,由于微信不采用实名制,犯罪人可以在微信上使用化名等方式方法,且一旦注销后,很难追查。而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使得微信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青睐”的犯罪工具。
在采访中,西安、杭州等地警方告诉记者,多数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羞于启齿,更不愿意到公安部门报案,因此很难统计微信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量。但根据近期侦破的相关案件来看,微信产生的新型犯罪正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公安部门认为,微信犯罪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降低了群众安全感,各界应该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避免类似犯罪日益扩大化;并希望微信的开放商腾讯对这一应用进行改进,以便确保用户不受犯罪分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