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车逆行致人死亡 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2012年10月08日 10:3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交通肇事罪并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专利”,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也会被定罪判刑。日前,乳山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肇事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这是乳山市非机动车肇事者被定罪处刑的第一案。
今年5月17日7时许,乳山的周某骑电动自行车去朋友家,她抄近路提前进入了对向的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导致与一顺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致该车驾驶员头部着地,并因颅脑损伤死亡。6月11日,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但在案发后,周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报案,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据乳山警方统计,今年以来,仅乳山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已占全部事故的15%以上,并呈逐月递增趋势。(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张书华 孟桂兰)
【编辑:王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