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按摩女“出台”后抢劫 获刑十年半
与人合谋骗其“出台”,通过人身伤害的方式获取其财物。近日,黎某被株洲荷塘区法院判刑十年半,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发在2007年10月,黎某的女友得知被害人小红比较有钱,便想将她骗出来抢钱。黎某随后纠集了两名同伙,共同作案。
当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黎某的同伙以“出台”为由,将小红带到荷塘区合泰大街某宾馆308房后,立即将其捆绑搜身,搜到银行卡一张。言语威胁无效后,黎某持刀捅伤了小红,从她口中得到密码。
随后,黎某在银行ATM机上分九次取走2万元钱。之后,他又到中心广场家润多超市,刷了卡上剩余的20073元购买金首饰。事后,黎某携女友和同伙逃亡,并进行了分赃。
2011年底,黎某慑于全国“清网行动”的压力,投案自首,并退赃10000元。庭审过程中,他低头认罪,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考虑到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抢劫最高可获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或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株洲晚报 记者 李广 通讯员 唐玲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