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挖出古树传值千万 多方均想据为己有
日前,德庆县马圩镇罗楼村一施工队在农田开挖稻田时挖出了一株长约10米的古木,被传是价值上千万元的古檀木,立刻惹来一片纷争,村民、村集体、施工队均说:“这个古树是我的!”
挖出古树价值不菲
记者来到现场了解到,该古木是在村民何钻南的农田里发现的。何钻南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今年8月份的时候,“西气东输”工程的施工队在她田里铺设输气管道时,发现了这株古树。施工队找来吊车等重型机器花了一天时间才把它从田里挖出。整株古木挖出来时长约10米,重达好几吨。目前已经被何钻南切成四段,从切开的断面可以看出古木质地坚实,估计已经埋在土里几百年了。
古木被挖出后,村民议论纷纷。有人说是价值千万的古檀木;有人说只是普通树木,值不了多少钱。珠海、佛山等地的家具制造商听到消息后也过来看了,他们估摸木头的价值在3000元/吨到8000元/吨不等,但应该不是古檀木。
三方均想据为己有
即使不是古檀木,但整株古木的价格也不菲。在利益面前,农田的“主人”何钻南与她所属的村民小组乃至施工队三方争起了古木的拥有权。
何钻南认为是在自家农田里挖出来,自然属于她。而罗楼村村民小组则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在土地里挖出来的物品自然也就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施工队方说:“是我们辛辛苦苦挖出来的,应该属于发现者!”但何钻南说:“如果他们没有理由能说服我,我是不会放弃拥有权的。”
记者致电咨询罗楼村党支部书记冯先生,他表示自己对这件事不太清楚,不方便回答。
最后,何钻南表示:“过段时间将会和朋友商量如何处理这株古木。”
如有价值应归国家
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生平律师,郭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就争议古木而言,所有人必须证明古木是由其埋藏的),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从前述争议案情来看,争议古木不能证明为农田的“主人”何钻南或她所属的村民小组所有,更不能证明属于施工队所有。因此,争议古木应定性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如果古木具有文物价值的话,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记者李维宁,通讯员杨明伟、谭文强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