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土地局长被控骗国家拆迁补偿款435万
原武汉市四新生态建设管委会土地局局长余新龙,因被查出5年前担任汉阳江堤街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捞钱,昨日在法庭受审。检方指控其伙同他人,一次性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35万元,同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受损91.2万元。
权位下的假材料,骗得补偿435万
2007年初,汉阳区江堤街管辖的南太子湖一片土地,规划为政府征用开发。社会人蒋某眼见捞钱的机会到了,他向时任江堤街办副主任的余新龙提出搞钱办法:先租用待开发土地,盖房,等正式征用拆迁时索要国家补偿。
余新龙果然同意,并与蒋某等人共同商定操作办法。先由蒋某冒用他人名义成立“武汉环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新龙利用职权迅速指使所分管的太子湖实业公司,与环湖公司签下土地租赁协议。
此后,余新龙又利用职权,为蒋某出具虚假证明,在相关协调会上形成一个事实,即环湖公司租赁的土地上共拆除4650余平方米建筑。这些假材料之下,征用土地的政府单位与环湖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政府除向环湖公司赔偿青苗费外,还要补偿拆迁费435万元。
2008年5月,435万元“拆迁补偿”款落到蒋某手中,余新龙请其妹夫出面以所谓“借款”名义拿到160万元。
权位下的补充协议,国家受损91万
检方还指控余新龙在该起征地拆迁案中涉嫌滥用职权。太子湖公司本应从征地部门直接获取青、鱼苗补偿费,但余新龙为了个人利益,指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蒋某的环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环湖公司与征地部门洽谈并获取拆迁补偿款,再由环湖公司向太子湖公司支付青苗补偿费。
环湖公司从政府手中拿到青苗补偿费共计216万元,但最终太子湖公司仅获124.8万元,造成太子湖公司损失91.2万元。
贪官翻供不认罪,公诉人建议重判
昨日庭审时,47岁的余新龙当庭翻供。他拒绝承认160万元是蒋某给自己的好处费,辩称是其妹夫向蒋某借钱,自己在这起骗案中只是“牵线搭桥”,他还否认太子湖公司91.2万元国家损失系自己滥用职权所致,“这些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公诉人出示相关的讯问录像、笔录,并出示太子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上述过程是受余新龙的指使所致。
公诉人称,余新龙犯案所涉435万元贪款、滥用职权所致91.2万元损失,已全部追缴。但鉴于余新龙在法庭的认罪态度,建议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对其判处10年以上重刑,法庭未当庭宣判。(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实习生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