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时报:见义勇为就可把“劫匪”撞死?
见义勇为精神当然要弘扬,但有时候见义勇为行为也会发生偏差。看到两则新闻:一是广州一热心市民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却开车误将加油站经理当贼撞死,时隔一年后被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责;二是南京市民吴老先生晚上回家,在一弃用的沿街商铺里卸载自己的电动车电瓶,却被遛狗路过的刘先生当成小偷,双方随后发生冲突,吴老先生因骨折住进了医院。
前一个案子,原来是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加油站员工(穿工作服)在追赶手拿黑色挎包狂奔的加油站经理(穿便服),刚巧被开车送老母亲去喝早茶的蔡某撞见,听到有人喊“抓住他”,以为“发生抢劫了”,于是驱车上前拦截……这加油站经理真是“活见鬼”了,没被“疯子”追着,却被“程咬金”撞丢了性命。尽管蔡某从他的“第一反应”作出判断,初衷是想去帮着追“坏人”,即所谓的“路见不平见义勇为”,但身在开着的车内不明真相,仅凭自己的即时反应与判断,就不免有些莽撞。“误判”也由此而生。
更想说的是,我们该怎么去见义勇为?或者说,见义勇为是不是也有“尺度”?
“抓蛇抓七寸。”因为七寸是蛇的要害部位,如果乱抓一通,必受其害,所以得看准了才抓。相同道理,没弄明白要抓的到底是不是坏人,追上去就打就杀,怎么行?举个简单例子:张三与李四在路上因小事打起来,李四见打不过对方就逃,而张三却不依不挠穷追不舍,见抓不住李四便故意大声呼叫“抓贼”、“抓强盗”,这时来个开车的王五或赵六,也仅凭“第一反应”,不分青红皂白,不讲勇为尺度,开车追上去就撞李四,不死亦伤,那人道何在,法律秩序何在?即便“在逃”的是小偷或抢夺者,他的健康权等依法享有的权利仍在,见义勇为者也不能将他打死或用车撞死。
一直以来,在一些人的认知里,“坏人”必诛之,“坏人”是没有权利的,“坏人”就是“好人”的敌人,以致视小偷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棍棒拳脚之下才觉“解恨”;以致实施软暴力,把小偷捆绑起来挂牌示众,等等。这种过头的正义感,必然有害。当见义勇为没了尺度,也必然把“假想敌”当成真敌人,以致“以暴制暴”的违法事件时有所闻。 (王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