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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虐童事件应走出公愤回归法律

2012年11月08日 13: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日前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据11月6日中新网)

  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发生以来,群情激奋难平,纷纷要求严惩行为恶劣、道德败坏的当事人。诚然,这种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里,即便犯了错的公民,也应当被依法处置,而非推进情绪化的“舆论审判”。

  具体到虐童事件,起初人们对当事人颜艳红几乎是咬牙切齿,甚至有不少网友认为颜“死不足惜”。但很快人们又发现,虐待儿童在中国遭遇了法律困境,因为刑法中并无“虐待儿童罪”——世界各国刑法的原则都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也不能随意套一个罪名平息众怒。

  而眼下,不少人正为颜艳红被“刑事拘留”而稍感宽慰之时,当地检察院却未批捕虐童女幼师。这种心理落差自然让很多人难以释然。于是,在担心颜艳红“逍遥法外”的心理下,新闻后面的网友留言分成了两派,一派要求“调查颜艳红的家庭背景”,一派质疑“司法不公”。应该说,这两派是“一脉相承”的,毕竟,若“司法公正”则“家庭背景”没有意义。而在笔者看来,人们因当地检方未批捕虐童女幼师而质疑司法不公,大有将虐童事件搞成“舆论审判”之嫌。

  事实上,当地检方未批捕虐童女幼师的原因只是因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非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纵容凶犯。应该说,当地检方如此表现不失为谨慎、负责之举——不能因为群情激奋、民意汹涌就匆匆给虐童女幼师安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正确的逻辑是,公民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才会依法处理你;而不是说,司法机关必须处理你。

  要知道,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颜艳红的理由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而刑法明确规定了“破坏社会秩序”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条件,而虐童女幼师的表现很难说“破坏社会秩序”。这也是上面为何说颜艳红犯下寻衅滋事罪还需要补充侦查。

  必须提醒的是,侦查、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过程,要求相关工作者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

  说到底,人们固然有权对虐童女幼师进行评价甚至是贬斥,但墙倒众人推鼓破众人捶地乱拳齐发,显然非理性之举。虐童事件最好的落幕方式无疑是当事人在现行法制范畴内被公正处罚,同时像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一样,中国在虐童领域内的法律困境因此事件而有所突破。 (作者单位:长江商报社)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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