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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科学正义之治

2012年11月10日 16:3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科学之治、发展之治、正义之治

  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是科学之治、发展之治、正义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是科学之治。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发展的共同规律,依法治国是最符合科学规律的国家治理方式。在实践中一些违背法治的做法,虽然能够管一时、管一地,但它不计成本、不讲规则,不具有可持续性,不是行之有效的最终方法。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长远之治而不是一时之治,是全面之治而不是一隅之治,是常态之治而不是临时之治,是效益之治而不是不计成本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是发展之治。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依法治国是已被实践所证明了的,而且还在不断被证明的,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规律的治国之道。它为中国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规则,保障了发展的有序性,确保中国的发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停滞或倒退。所以,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发展之治,而不是停滞或倒退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是正义之治。法治之所以是科学之治,是因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促进和保障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治之所以是发展之治,是因为法治符合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精神内核,是法治之所以成为法治的生命之源。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人性之治、平等之治、透明之治、诚信之治、和谐之治和人人守法之治,因而是正义之治。(文/胡建淼)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法学教授)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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