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驾车撞死人 因系未成年人父母被判担责
2012年11月20日 13:5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7岁在校生陆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外出,酿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死。昨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陆某系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6.9万余元。
陆某家住兴宾区石陵镇,是柳州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还没有取得驾照。今年4月30日晚,他驾驶家里一辆无牌摩托车沿着322国道开往柳州,途经迁江镇时,追尾撞到黄某驾驶的电动车上。黄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来宾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陆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作出认定后,黄某的家属多次找陆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
黄某的家属只好将陆某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7.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于陆某还是在校学生,本人没有财产,且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陆某父亲,陆某的父母应对本事故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南国今报 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余媛媛)
【编辑: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