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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虐童教师被释放体现法治精神

2012年11月22日 13:35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11月16日,浙江温岭警方释放虐童女幼师颜艳红。受害者家属对此表示气愤,称本以为她坐个三五年牢的。同时,受害者家属已着手起诉幼儿园。知情人士称,颜艳红事件似乎已成“烫手山芋”:当地教育局希望“冷处理”,而检察院不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样引发争议。(11月19日《都市快报》)

  近日来,颇受舆论关注的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在经过一波三折后被警方以“不构成犯罪”为由释放。不管对颜艳红的虐童行为多么义愤填膺,如果尊重和认可法治的精神,那么必须承认,温岭警方的做法,恰恰是按照法治的精神在办事。“无罪释放”体现独立与理性的司法精神。面对从依法刑拘到无罪释放的逆转,温岭警方解释称:“从目前中国现有法律上来讲,颜艳红的行为确实无法构成犯罪,作出这个释放决定也是没有办法的。”尽管这种“无奈之举”与民众要求严惩的意愿不相一致,但却折射出当地警方对案件事实的尊重和对法规条文的依循。正是恪守了“疑罪从无”和“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精神,颜艳红虐童案才因“证据不足”而没被套用《刑法》所列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等治罪条款。“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虐童案当事人被“无罪释放”,彰显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司法不受社会舆论绑架的法治精神。

  事件主角幼师颜艳红虽被无罪释放,但仍给我们留下了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尽反思。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载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的法律定性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其震慑和惩戒功能大打折扣。加之《刑法》中“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导致司法部门无从对温岭虐童案当事人的行为对号归罪。因此,人们在围观此案时,更应把关注点指向在“虐童入罪”的立法空白,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或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扩之涉及与儿童权益相关的所有领域。

  无论是从公众对校园虐童案频发的质疑出发,还是从颜艳红事件成“烫手山芋”的角度考量,人们对温岭虐童案的反思都不应随着当事人的“无罪释放”而终结。比如,教育部门的疏于监管,部分教师的“情绪化”教学,教师师德师风的制度化考核等等都有待思索。强化对幼教从业资质的把关,建立对教师不良情绪的疏导机制,健全对师德师风的检查与监督,完善惩处虐童行为的司法制度,应当成为遏制校园虐童案频发的治本措施。(张玉胜)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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