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受害者提起侵权诉讼于法有据
浙江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某近日被警方释放。警方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温岭的虐童案看似尘埃落定,但事件背后的一些问题却在持续发酵,引发广泛思考。
“颜某被释放体现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恪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李卫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到颜某虐童事件中,公众对颜某的行为所表现出的愤怒很正常,但情感发泄不能取代法律的理性判断,个案的处理更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民事赔偿责任应不应当承担?据媒体报道,受害孩子的家长已经开始准备起诉幼儿园。起诉行为是否于法有据?受害孩子能否获得赔偿?
“如果老师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伤害,那么幼儿园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斌律师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第4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老师的行为给孩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家长同样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请求。但在实践中,给幼儿造成的精神损害很难确定。”
幼教老师引导幼儿心灵健康成长,是一个特殊又相当重要的职业,而且,幼儿教育有着自身的特殊规律和要求。
孙斌介绍说,他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两名来京务工人员没有取得任何办学资质,就开办了幼儿园,并聘请了几名没有资质的高中毕业生做老师。由于园内儿童较多,老师没有管理经验,一个孩子在与其他孩子互相推搡过程中脸部摔破。法院判决当班教师赔偿孩子2000元。”
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并不鲜见。温岭市所属的台州市教育局的官员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按有关规定,不论公办或民办学校,教师必须持证上岗。但是现在幼师实际持证率不到40%,为弥补师资不足,幼儿园基本实行“先上岗、后考证”。他说,“幼儿教育发展速度比较快,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没证的幼儿教师还得在岗,不在岗也没办法,因为现在持证率还比较低,如果没有这些人,我们幼儿园没法开班。”
一方面是幼教行业对教师的特殊要求,一方面是巨大的用人缺口,问题似乎并不简单。“依靠简单的谴责或刑罚无法解决教育的制度性、根本性问题。”浙江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罗思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表面上看,是一个90后女孩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造成了对儿童及社会公众情感的强烈伤害。深究起来,则是应试教育以分数论成败、对物质的盲目追捧,造成人文素养教育缺失,导致道德滑坡。”
“对于这样一个行业,应当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禁入制度。只有取得相应资质才能进入这个行业,而一旦具有某种行为就坚决禁止其进入该行业。刑法中有‘资格刑’,行政法规中也可以借用这样的做法,实行行业禁入。要用严格的职业规范重塑师道。”李卫红教授建议。(程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