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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忽悠”租车抵押借款诈骗470余万 获刑13年

2012年11月23日 07:1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虚构需要租车的事实,与自驾车租赁公司及个人订立租车合同,先后骗租11辆小轿车后,又伪造相关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今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对这名80后被告人郑小妹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被告人郑小妹,1981年生,海南陵水人,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11月27日,她通过林某俊以租车为名,骗租了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价值21.1789万元)。骗租该车后,郑小妹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该车作为抵押,向李某丽借款14.4万元。同年8月15日,郑小妹借故将车从李某丽处开走,并再次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的签名、手印,经吕某勇介绍将车抵押给苏某勇,借款12.74万元。

  2010年6月18日,郑小妹在工商银行贷款49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同年6月30日,郑小妹伪造该车的相关证件,骗取被害人梁某驹的信任,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得54.72万元。直至案发前,郑小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该自驾车租赁公司及其他个人订立租车合同,先后骗租11辆小轿车(经鉴定价值252.47万元),并伪造相关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骗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共计223.17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小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郑小妹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院。

  海南省高院刑二庭受理案件后认为,郑小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用向他人租用或贷款购买的车辆11辆(鉴定价值252.47万元),伪造车辆的相关证件,骗取他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3.17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郑小妹的量刑予以维持。

  承办法官王晓祯表示,郑小妹将车租出来,只是暂时取得所租车辆的使用权,而非所租车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其主要犯罪事实中,她将所租车辆抵押给第三人高息借款,这一系列行为都充分说明了租车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用,而是将车抵押借款,从而非法占有借款。

  同时,为了实现抵押借款,她又找人伪造身份、产权证明,使借款人产生郑小妹有权处分所租车辆的错误认识,同意借钱,从而顺利地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其诈骗行为并非发生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的过程中,而是发生在订立租车合同后,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通讯员胡娜)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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