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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学院原后勤处副处长受贿获刑五年

2012年11月23日 09:0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韶关学院原后勤处副处长邱某华,在管理基建工程过程中受贿48.6万元。昨天,韶关武江区法院一审以邱某华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据指控,邱某华从1999年5月至2009年5月担任韶关学院后勤处基建科科长,2009年6月起担任韶关学院后勤处副处长。从2000年至2011年间,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工程承建商林某发贿赂款人民币34.6万元和收受工程承建商林某元贿赂款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华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共计21万元人民币。

  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庭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邱某华有期徒刑5年。(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朱琴)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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