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称遭刑讯逼供 此前有罪口供因无录像被排除
涉嫌抢劫杀人的孙鹏,自称在预审阶段遭到了刑讯逼供。昨天该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时,法官并不着急审理他是不是杀了人,而是关心他有没有遭受刑讯逼供。
恰巧在昨天,最高检正式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在刑事案件审判前,先要排除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如果孙鹏的口供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做出的,显然对他是不利的。因此,当孙鹏提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时,法官必须重视。
昨天上午10点,两名男子被法警带上法庭。其中一人就是孙鹏,另一名嫌疑人名叫焦建。检方指控两人在今年1月20日晚,骗乘仉某驾驶的黑色捷达牌轿车欲实施抢劫。孙鹏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仉某的颈部右侧部位,焦建帮助按仉某的身体,仉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官指出,孙鹏和焦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仉某身上有35处刀伤,说明凶手手段极其残忍,而且孙鹏的认罪态度不好,因此建议法院判处其死刑。而焦建由于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检方建议在十年以下对其量刑。
听到死刑的量刑建议,孙鹏的耳根立即红了起来,向法庭举手要求发言。发言时,他再次为自己辩解,称自己扎完两刀就跑了,最后是焦建把刀给他的。辩解过程中,孙鹏因着急和紧张,几度结巴。
此外,死者仉某的儿子和妻子提出了52万余元的赔偿,孙鹏和焦建都表示没有意见,但无个人财产可供赔偿。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警察用电棍电我
据了解,由于孙鹏在检方提讯阶段出现了严重的翻供,于是在法庭正式开庭前,法院曾先行召开了庭前会。在庭前会上,孙鹏向法官提出,他在房山预审阶段遭受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因此法庭要求检察机关对此向警方进行补正。
昨天上午,在检方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请法警先将焦建带出法庭,并询问孙鹏,是否认为存在警方非法取得证据的问题。在得到孙鹏的肯定后,法官宣布法庭首先进入非法证据排除阶段。
孙鹏告诉法官,警察曾用电棍电他,并对他进行殴打。此外,警察还让他在空白的笔录纸上签字画押,也曾在讯问没有结束之时就让他签字。
对此,检察官称,在庭前会结束后,检察机关通过市公安局,向房山警方进行取证,询问了当时抓捕、审讯孙鹏的警官,以及孙鹏在看守所内的管教和与其关押在同一个监室内的监友。
抓捕暴力犯磕碰难免
检察官宣读了房山刑侦支队重案队警官乔某的证言,当时乔警官参与了对孙鹏的抓捕以及初步审讯。乔警官的证言显示,他及其他警官绝对没有殴打孙鹏,但是由于当时抓捕的时间是夜间,天色较黑,而且警方面对的又是涉嫌故意杀人的暴力嫌疑人,因此抓捕时有磕磕碰碰是在所难免的。抓捕结束后,警方也没有注意孙鹏身上是否有伤。另一名参与抓捕孙鹏的刑警,也做出了与乔警官类似的证言。他们均表示没有殴打过孙鹏,也没有让他在空白的纸上签过名字。
预审大队的两名警官则证实,在接手讯问孙鹏时,他们发现孙鹏一只脚的脚踝肿胀,并就此询问孙鹏的身体状况如何,孙鹏表示没事,也没有提起任何被殴打的经历。此外,预审民警也称,在预审阶段并没有对孙鹏采取任何刑讯逼供,孙鹏一直很配合。
孙鹏在房山看守所的管教黄警官也表示,所有的嫌犯在入所时,都要参与体检,如果严重是不会让孙鹏入所的。
第一次讯问没有录像
随后,检察官又出具了两份体检证明,分别是孙鹏进入房山看守所和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体检报告。其中,房山看守所的体检报告显示,孙鹏右前臂有斑痕,右足肿胀,未见其他异常体征。北京第一看守所的体检报告则列举了孙鹏的一些陈旧伤痕,如手术刀伤。
对于这些证据,孙鹏坚持表示警方做了假证,而且他称自己曾先后两次被送往第一看守所,第一次由于他的眼睛发黑,身体上也有伤,未被批准入所,检方出具的是他第二次被送往看守所的体检报告。
此外,检方还当庭播放了孙鹏被讯问时的监控录像,并称孙鹏整个讯问过程中,神态自然,回答流利,没有任何遭受过殴打的迹象。
对此,孙鹏表示,他第一次被讯问时,并没有录像,而且检方播放的录像,只是节录,“录像只有我坐在那里,而之前我一瘸一拐走路的并没有被录下来,他们打我的也没有被录下来”。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经过短暂的休庭后,法官宣布,由于体检报告显示孙鹏确实有伤,而他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没有监控录像予以印证,不能排除孙鹏曾遭受殴打的合理怀疑,因此法官宣布将此份证据予以排除,检方不得宣读孙鹏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承认自己扎人的口供。
但孙鹏在以后的口供中均表示自己扎了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证据显示警方有不妥之处,因此检察官均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出示。
马上就访
警方没有录像遇翻供就被动
一份非法证据被排除,检察官表示认可法院的决定。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有些警方有些证据没有对应录像,这些现象多发生在嫌疑人初次接受审讯的时候,而此后的监控也往往只有较短的一段,因此在遇到像孙鹏这样的嫌疑人翻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时,警方就比较被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能有完整的监控录像,则更有利于证明证据的合理性。此外,公诉人还建议让律师可以在审讯时期就介入,这样有了律师的见证,证据的合理性也更能体现。
背景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从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今年9月12日,市一中院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开庭审理了新刑诉法实施前的“预热第一案”,并排除了一份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