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乌木案将开庭 镇政府称乌木非原告发现
(四川)彭州乌木案明日开庭 镇政府:乌木并非吴高亮发现
吴高亮是否发掘乌木
乌木是否在其承包地下
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
广受关注的“彭州乌木案”有了新的进展:吴高亮和通济镇镇政府分别收到成都中院的传票,明日下午1时20分,乌木案将正式开庭,双方将就吴高亮是否发掘乌木、乌木是否在其承包地下、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3大问题进行举证。
镇政府:
政府在河道里挖出所有乌木
在向成都中院提交的答辩状中,通济镇政府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今年7月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称7根乌木是他在自己承包的地里发现并挖掘的,被通济镇政府强行拉走,要求归还乌木所有权。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吴高亮也一直是乌木的发现者。正是基于这个前提,乌木的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还是归国家所有,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
不过,在通济镇政府的答辩状中,吴高亮并不是乌木的发现者。通济镇政府称,今年2月9日23时许,镇政府和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通济镇麻柳村河采挖砂石。随后,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发现通济镇麻柳村十七组河段中间被挖了一个大坑。坑中直立了一根木头,“采挖人员和机具均已不在现场”。
根据镇政府的答辩状,在彭州相关部门确定河道中的木头是乌木后,通济镇政府紧接着在河道里挖掘出了所有乌木,包括2根乌木、2个树桩以及3节树节,花费近24万余元。
在昨日答辩状中,通济镇政府否认了在拉走乌木时存在非法行政行为的问题。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一直没有确认归吴高亮所有。因此,镇政府在征得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拉走乌木并对其进行保管、保护行为。这是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吴高亮:
找到4个围观村民出庭作证
吴高亮则认为通济镇政府“把事实都推翻了”。按照他的回忆,今年2月初,吴高亮和朋友在家附近河道和地里溜达,无意中发现一截冒出来的木头,经过鉴定确定为乌木。2月9日,他雇了一辆挖掘机开挖。到当天傍晚7点,那根34米的乌木已经露出20余米的“躯干”。因为天黑无法作业,挖掘工作停了下来。晚上11点过,通济镇政府的人就赶到了……
昨日,吴高亮向记者表示当天根本没有人在河里采挖砂石,“麻柳村自古以来就没有在河沟里采砂的”。至于通济镇政府提到的“采挖人员和机具均已不在现场”,吴高亮高声吼道:“我雇的挖掘机就在现场啊,没有走啊。”为了证明自己说的话,吴高亮从前日下午开始,找到当日围观的4个村民,希望他们能够给自己作证。昨日下午,吴高亮在电话那头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只要是为事实作证,这些村民都愿意出庭。
除了证明乌木是自己发掘的,吴高亮还要证明这根乌木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的。于是,在更早之前,他和代理律师就到当地的国土局,通过遥感地图获取他的承包地与河道的详细划分。之后,他们又到当地水务局,找到自己门前河道的具体称谓———羊叉沟。吴高亮测量了羊叉沟仅宽3米,认为算不上河道。吴高亮称,那根34米的乌木只有3米多在河沟里,其余部分都在承包地里;而且另外还有6根小的乌木也都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的,根本不是在河道里。
明日:三大问题举证
吴高亮的家人表示,他们不再寄希望调解。
前晚,吴高亮打电话给代理律师张敏,问他有多大把握。张敏告诉他乌木案子是有胜算的。他认为,吴高亮起诉的基础是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天然孳息就是指地里长的庄稼,地下天然形成的东西。”
张敏表示,既然成都中院受理了该案件,就证明乌木案件从某种程度是可以适用该法律的,否则法院就不会受理。他告诉记者,明天双方将围绕吴高亮是否发掘乌木、乌木是否在其承包地下、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3大问题进行举证。
昨日,针对吴高亮的说法,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表示,他只参与过立案前的一次调解,具体情况要询问通济镇的法人代表郭坤龙。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郭坤龙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成都商报记者祝迅)
乌木案层出不穷 此案最为“标志性”
绵竹:外地人挖乌木被村民拦下
今年10月9日,绵竹市板桥镇柏杨村5组挖出两根乌木。乌木被陌生人挖掘出准备运走时,被村民们拦了下来。当地政府对乌木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这两根乌木属于柏杨村5组的集体财产,归全体村民所有。
这两根乌木目前放在赵正贵家门口,一根长为8.05米,直径30~40厘米,另一根被折断,合计长约8米,直径30~40厘米。“少说一根也得有1600斤以上。”赵正贵说道。
内江:渔民挖出乌木被政府运走
今年11月22日,内江市资中县苏家湾镇,几名渔民发现十多根黑色木头,曾试图联系成都的乌木买家卖掉,不过双方价格未谈拢。当地政府知晓此事后,派人将泡在水里的木头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