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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辱骂他人侵犯名誉权

2012年11月26日 11:02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因怀疑自己的丈夫与陆某有不正当关系,近一段时间以来,廖某连续六次在网上发表言论,称陆某与自己的丈夫通奸长达两年。廖某还称陆某被现场发现后仍然劣性不改,并多次堕胎。在微博中,廖某不仅公布了陆某的真实姓名,还公布了陆某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针对廖某的这一做法,陆某虽然进行了反驳,使事实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但仍有许多不明真相者对陆某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指责、挖苦。无奈之下,陆某要求廖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姑且不论通奸是否属实,仅因网络是虚拟的,其享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陆某无权干涉。

  ◎ 律师说法:

  天津市建津律师事务所郑跃龙律师认为:廖某已经侵犯了陆某的名誉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在本案中,虽然网民有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权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廖某只是基于怀疑,就公开发表对陆某的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直接将陆某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并宣扬其臆想的事实,造成贬损陆某名义的社会评价,使陆某的名誉受到了伤害。因此,廖某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韩春霞)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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