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乱收费 货车司机收集300分钟视频维权(3)
解说:
和王金伍常年打交道的就是两个群体,一个是像他一样的货车司机,而另一个就是王金伍的拍摄对象,那些在公路上的执法交警。随着王金伍维权有了一些明器,近两年在河南、湖北、陕西等省,逢到交警罚款时,一些车牌为河南西峡县的货车司机甚至会说,这车是王金伍的,希望能借王金伍的威名少交一些罚款。而靠着录音笔正装备,不少执法的交警也都怕了王金伍。这是去年4月21日王金伍的一段经历。
字幕提示:
《新闻1+1》2011年5月13日节目
片中解说:
王金伍带记者找到了一辆常年隐蔽测速拍照的警车,警车后窗开了一个长方形的小口子,对过往车辆进行偷拍。根据2008年河南省交警总队出台的规定,移动隐蔽测速是典型的公路三乱行为。
交通维权人士 王金伍:
看看你的证,没证,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嘛,按规定不允许一个人(执法)。
解说:
对于该路乱警车违规隐蔽测速,王金伍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八次,但是唯一的成效是,警车里的执法人员一看到王金伍就迅速地跑掉,慌张地连右边的车门都没有来得及关闭。
解说:
七年来,王金伍已经和太多的公路执法者交过锋,他所提出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超过2000起,有人和他成了朋友,有的不理睬他的投诉,还有的做形式,但量变的现实并没有换来质变的结果。
王金伍:
收效不算大,我改变不了目前的执法状况,只能说我反映的地区短时间规范,过一段时间,三五个月问题又来了,有的管一年两年,整个对全国来说,我的反映也几乎没有改变。
白岩松:
我估计再隔一段时间,一提王金伍的话,有个别的想要乱收费的交警估计撒丫子就跑,就像刚才那个片子中那个车门都忘了关了,具有如此大的威慑力,它当然也会给很多人一种提示。比如说像《河南商报》的评论员王攀就说,“很多车主宁吃哑巴亏不愿与交警作对,这是公路三乱不止的根本原因。”我认为他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我特别想说的是,不能把这个现状的改变全部放在本来就是吃苦耐劳,日子过得很不容易的1300万个没白天、没黑天跑长途车的司机身上,我希望他们当中越来越多的王金伍,但仅靠这个是不能的,必须靠法律制度监督,让它成为硬制度。针对这方面,我们接下来要连线一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王磊,王教授您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磊:
主持人好。
白岩松:
15年前“罚要依法”,今天我们这个节目又重新用,我不知道您是怎么样的感受?法律似乎我们不缺,怎么能让基层的不变形,您的看法和思考是什么?
王磊:
是的,就是我们现在的法律按说都是很健全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实施的却不尽理想。我觉得除了像王金伍这样司机的主动维权之外,还需要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比方说它内部的督查,比方说内部的纪检部门,比方说纪委部门对违法执法的这些交警处理,除了我们有外部的监督机制之外,那么内部的对它的一些处理,包括对公务员的一些纪律处理,处分是要跟得上,否则光有这种我们讲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可以提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不触及到这种违了法公务员纪律的处分,可能对他们没有很真正的一种触动。所以我觉得内部的这种监管,尤其涉及到这种纪律方面的处分,甚至可以调集公安机关撤销他的职务这些方面应该加大力度,这样可能有更大的威慑力。
白岩松:
您刚才一开始提到的时候,比如说内部的一些纪律等等,我们也注意到了河南省公安厅,你看2008年的时候就出台了规定,要路上罚款的时候必须要带上摄录设备,如果不拍摄就不许你罚款,我们是不是有很多的法律不能作为内部发,也应该贴在明示处,比如让过往的司机一看到,有这样保护我权力要求的时候我反过来就可以要求警方,您怎么看待法律更通俗易懂,更让普通的表型能够运用它,保护自己?
王磊:
是的。法律要是有效力必须是公开的,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比方说我们现在很多违章的拍照,必须都要有告知,另外有设想设备等等这些。
白岩松:
这是这几年发生的一个积极变化。
王磊:
对,要不然可能交警部门都是把违章的罚款作为一个目的,而不是把维护交通秩序作为一个目的,所以偷拍、偷录这些,所以这是对执法行为的一个制约,除了像王金伍这样的人可能有更多的比如说律师的介入,比方说新闻的,包括我们讲中央电视台做这种节目,这种新闻媒体的。再有一个比方说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因为光靠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有的时候可能力度不够,因为他可能会保护他本单位的这些干警。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王教授给我们带来的这个解读。
其实的确有很多方法要去做,比如说既然河南已经出台了这样一个规定,你只要不拍摄记录下就不能罚款,为什么不可以把这样的告示贴在每一个有可能罚款的地方让所有的四季豆知道呢,想要出更多的王金伍,不能都指望每个司机都像王金伍去买书,去学等等,而是想要自己权力被侵害的时候就能看到保护自己权力的一种提示。
另外,还想说了,今天我们的节目关注的是在河南这个县里所发生的“拨人家毛”这样一个乱罚款的行为,其实在全国的很多地方,从山西到陕西很多地方都会有,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我们不希望将来我们还要说“罚要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