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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企业欠薪逾期不付需加倍支付赔偿金

2012年11月28日 09:4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用人单位欠薪将面临更高惩罚——除最高5万元罚款外,尚要加倍支付赔偿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审议,条例加大对欠薪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查处程序和制度作出规定,老板欠薪还拒不配合调查和处理的,其“大名”将在媒体上曝光。(记者卢文洁)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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