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谎称可安排公务员工作诈骗千万 被判无期
身份:高层领导的亲戚或朋友;
事由:能安排厅局级单位公务员或高收入国企工作;
条件:每个工作8万元~20万元。
在这些说辞和迷惑下,霍英姿和郑萍将近百人的上千万元钱财骗入囊中。
“业务”红火
2008年6月,53岁的郑萍与42岁的霍英姿相识。两人都是大学文化,呼和浩特市人,郑从事个体经营,而霍是一名教师。认识不久,郑萍就给霍英姿指了一条“生财之道”,她自称曾在政府部门工作,与领导关系很好,能帮忙给人安排公务员工作,并有自治区厅局级单位指标,每个指标报价8万元。
霍英姿得此“信息”后,每个工作自己加码8万~20万元,并开始积极寻找机会,开辟招人财源。
在急于找工作者面前,霍英姿摇身一变,自称认识自治区有关领导,或是某领导的亲戚,并在自治区高级领导层、劳动人事部门和厅局级单位有非常好的人际关系。霍英姿还向外界吹嘘,认识中央领导,有中央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特批指标、编制,并且可以安排求职者到丰镇电厂、厅局级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
由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霍英姿提供的入职捷径引得众多家长关注,很多人纷纷拿出重金托其办事,甚至有亲朋好友都托付她办理。
从2008年~2010年,霍英姿的“业务”有的批量打包,有的甚至突破原定价,创下单笔业务40万元的筹码,“公务员业务”一片红火。
2008年6月,安某交付霍英姿68万元,为自己及朋友的孩子共4人安排公务员工作。7月初,董某为了给贺某、王某安排公务员工作,交付霍英姿30万元。10月,霍英姿收取杨某59万元,称安排其到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工作,后将这笔钱全部退给了杨某。
2009年4月,霍英姿又告诉杨某,工作的事情马上有着落,给钱就能办理,杨某为16人安排工作,将313.5万元交给霍英姿。
佟某为给自己的孩子及亲戚朋友13人安排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公务员工作,交付霍英姿140万元;沙某等9人安排自治区国税局工作,交付霍英姿155万元;2009年8月,秦某为给孩子安排公务员工作,给付霍英姿40万元,创下了单人“业务”最高价。除了安排工作,张某为孩子当兵,给霍英姿20万元。
“业务”单笔最高55.6万元
根据警方调查证据认定,在2008年~2010年期间,霍英姿陆续收取80余名受害人1250.5万元,其中680万元分给了郑萍,后工作没找成,钱也没有退回。除了接收霍英姿承揽的“业务”外,郑萍亲自开展的“业务”也入账颇丰。
2009年6月~2011年10月,郑萍自称从国家人事部可以批一些公务员编制,能够安排到自治区厅局级单位,从而取得叶某的信任,叶某给自己的孩子及其他15人办理工作,先后交付郑萍130万元,后通过叶某退回15.2万元。
2009年6月~2011年9月,郑萍称可以给解某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并能够给其孩子安排工作,收取解某255.96万元。
2011年1月,郑萍自称可以给杨某的孩子马某办理工作,杨某将5万元交付郑萍。2011年10月,郑萍称可以给王某的孩子安排到国家发改委工作,收取王某55.6万元。
根据呼和浩特市靖祥联合会计事务所核查报告,初步确定郑萍向不同人员收取人民币2503.3万元,霍英姿向不同人员收取人民币913万多元,同时,已有的款项往来显示,郑萍共给霍英姿人民币188万元,霍英姿给郑萍支付1438.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本案材料等证据,证实郑萍骗取他人人民币1126.56万元,并且将诈骗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
二人均判无期
2012年9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霍英姿一案,霍英姿辩称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公诉机关指控,霍英姿给80余人找工作,历时近3年,未办成一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霍英姿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2012年11月,郑萍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郑萍辩称,收取叶某130万元,其中的120万元给了某部队政治部周某,经调查取证,据某部队政治部保卫处出具证明,证实周某不是该单位人员。
郑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收取霍英姿680万元给他人安排工作的款项,辩称退还了300多万元,对收取解某的255.96万元,其中200万元是借贷,法院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霍英姿、郑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为他人安排工作办事为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霍英姿和郑萍均未提起上诉。两案中目前只有霍英姿案随案移送的2.35万元及广州本田轿车一辆依法发还被害人,其它犯罪所得法院将继续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北方周末报 记者 李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