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年未同房妻要离婚 丈夫一怒杀妻获无期
中新网重庆11月30日电 (郭晋嘉 杨君相)重庆渝北一男子结婚一年多从未与妻子通过房,妻子要求离婚,男子一怒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死妻子。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幸治远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幸治远,化名幸王刚,男,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幸治远经人介绍认识原四川省涪陵地区武隆县土坎镇村民刘诗曼(化名),并于1991年12月20日在原重庆市江北县办理结婚证,但两人从未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刘诗曼在武隆县羊角镇街上租了一房子开裁缝店,幸治远在外务工。
1992年,刘诗曼提出与幸治远离婚,同年9月3日,幸治远到武隆县羊角镇刘诗曼的裁缝店表示不想离婚,遭刘诗曼拒绝。当幸治远坐船离开刘诗曼,行至原重庆市江北县石船镇时,认为自己与刘诗曼结婚一年多,尚未发生过性关系,加之为结婚也花了不少钱,觉得不划算,便于当日下午返回刘诗曼处。当晚12时许,幸治远再次到刘诗曼的裁缝店,提出与刘诗曼发生性关系,遭到刘诗曼拒绝。随后二人发生打斗,幸治远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刘诗曼的上身部位乱刺十余刀,致刘诗曼当场倒地身亡。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诗曼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幸治远潜逃至贵州省六盘水,并化名为幸王刚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磊湾镇一砖厂打工。1995年,他与当地一女子同居,生育三个小孩。2012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磊湾镇一砖厂将幸王刚抓获。经审查,其真名幸治远,幸治远对杀害其妻刘诗曼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幸治远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幸治远到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