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通报“‘探子母亲’被劳教引质疑”调查结果
中新网兰州11月30日电 (记者 冯志军)11月中旬,因“土地纠纷”问题连续上访20多年的甘肃兰州市皋兰县农妇赵梅福在进京看望其读研的儿子郭大军返程时,被兰州警方遣送回老家,随即被投送至甘肃省女子(戒毒)劳教所进行劳教,期限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
这一事件在网上流传后,引起了网民与媒体的极大关注与猜测质疑。母亲赵梅福被强制劳教后,其正在北京理工大学读研的儿子郭大军通过网络、媒体、律师等多种途径寻求“救母”。
30日下午,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赵梅福劳动教养案件调查情况的通报》说,经兰州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赵梅福信访情况、劳动教养决定和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这份《通报》对网上质疑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根据兰州市公安局调查,赵梅福上访事项主要有:一是不服人民法院审理的其诉颜维勤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是不服皋兰县公安局1999年4月26日,以侵犯公私财物对赵梅福和其丈夫郭永昌分别做出的行政拘留10日、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三是不服人民法院审理的其诉皋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一审、二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四是不服村委会对其承包土地的调整和镇政府宅基地的申批;五是不服兰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兰劳教(2010〕83号劳动教养决定。
对赵梅福的信访请求,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皋兰县西岔镇人民政府、皋兰县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都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国家相关政策都给予了答复,但赵梅福仍然不服,多次赴京上访。据皋兰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统计,自2006年以来,赵梅福先后进京上访多达16次,其中非正常上访9次。
《通报》对赵梅福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兰州市劳教委于2010年5月14日对赵梅福决定劳动教养的决定作出后,当日皋兰县公安局将赵梅福送甘肃省女子劳教所执行。2010年5月17日,该劳教所经诊断以赵梅福"患有高血压Ⅱ期(心肌缺血)、子宫肌瘤、泥沙状胆结石治愈后再予以收容”为由拒收,通知皋兰县公安局将其送回家中治疗,该劳动教养决定未予执行。2012年11月12日,皋兰县公安局再次将赵梅福投送劳教所执行,省女子劳教所对赵梅福进行体检和入所安全检查后予以收容。
当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还对“母亲来京看望读研儿子被遣送回老家劳教一年”这一事件引发网上质疑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关于使用旧劳教决定书的问题:劳动教养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宣布无效。对此,公安部法制局批复“被劳动教养人员因身体原因被劳动教养所拒收,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作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应在拒收情形消失后及时投所执行,拒收情形持续5年或5年以上未消失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再执行。”据此,皋兰县公安局再次将赵梅福投送劳教所执行。
关于赵梅福去北京看望儿子被公安机关带回劳教的问题:赵梅福之子郭大军在网上称,此次其母去北京是看他。而真实情况是,赵梅福这次又去北京上访,而且还串通天水市农民赵某和孙某一同上访。此有赵梅福赴京前给兰州新区领导发的3条手机短信和甘肃驻京办信访人员登记表为证。
关于执行劳教时未给赵梅福送达《劳动教养通知书》的问题:现行劳动教养常用执行文书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劳动教养通知书》、《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名,其中《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收容单位和呈报单位。《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由收容单位签收后一并送回劳教委附卷。
关于执行民警在劳教决定书上签写劳教起止时间的问题:2012年11月12日,皋兰县公安局民警对赵梅福执行劳动教养决定时,赵梅福要求给其送达《劳动教养通知书》,而按规定《劳动教养通知书》不送达被劳教人员;赵梅福要求给其注明劳动教养起止日期,民警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上签注了劳动教养执行期间。执行民警的行为,尽管不影响《劳动教养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但形式上的不规范,影响了劳动教养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教训深刻。对此,我们将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