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因纪委干预司法审判上访申诉被劳教(2)
诡异的“标的”
当地一家媒体以《该查封130万却查封341万法院院长被建议免职》为题,报道了四平市纪委于当年6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伊通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超标,这恰是郭学宏等人被免职的焦点所在。
在将邱冬华诉至伊通县法院时,除了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原告马东昌还提出了邱冬华支付其承包费及相关损失130万元的请求(这一金额后变更为165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6天后,伊通法院根据裁定,将财源采石场的生产车辆和设备、12000立方米石料查封。
在财产被查封后,邱冬华于2009年1月12日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标查封的异议。
邱冬华认为,被查封的财产中,车辆和设备价值180万余元,石料价值161万余元,被查封财产总价值为341万余元。伊通法院查封的财产超出原告马东昌诉求标的额211万余元。
四平市纪委在上述发布会上发布的材料,采信的正是邱冬华当时提出异议时提交的数据。
对此,郭学宏直言“荒唐”。
他表示,伊通法院先后两次对所查封财产进行司法评估:吉林省地矿测绘院于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所查封石料数量为11567.7立方米;吉林远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被查封石料的单价为22—28元/立方米。
据此,伊通法院认定所查封石料总价值为25.9万元,加上查封其它设备的价值172万元,查封物总价为197.9万元。
郭学宏说:“加上被告于同年4月27日再次具状,提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3万元,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两次诉讼标的额合计为249万元,实际查封并未达到原告诉请标的额,根本不存在超标查封问题。”
郭学宏称,邱冬华提供的勘察报告由其单方申请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出具,该报告将查封石料数量评估为24777.20立方米。同时,其委托的四平天诚信评估公司参照高铁建设用料的价格,将所查封石料价格评估为65元/立方米。
“中铁十三局集团中心实验室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生产的石料因碱活性超标而不能用于高铁建设,故不能按此价认定被告所生产石料的价格。”郭学宏说,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伊通法院未受理邱冬华提出的超标查封的异议。
对于被告提出的以信誉担保对其财产解封的请求,郭学宏称,伊通法院认为,邱提供的信誉担保不能作为有效担保,因此未解除查封。
2009年3月17日,邱冬华又向伊通法院提出实物担保,要求解封。这一请求再次遭到伊通法院拒绝。郭学宏称,此次拒绝的原因是,在伊通法院要求尽快对被告所提供的担保物及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核实时,遭到邱冬华及第三人张洪鹏的拒绝,致使该院无法对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核实。“后来我们了解到,被告所提供的吉林碳化公司的财产早已于2008年6月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无担保资格。”郭学宏说,伊通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一致同意:待被告提供实物或财务担保再行财产解封。
记者拿到的2009年3月19日伊通县法院审委会例会会议记录证实了郭的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