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新规制约职业打假 被指保护商家
国家质监总局新规制约职业打假与上位法冲突,公众质疑其不利于打假大局,且有保护商家的嫌疑,调查显示,逾九成消费者认为
“知假买假”也有权利申诉
不久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因其规定不受理“知假买假”引发的质量申诉而遭到不少消费者吐槽。5日,《中国消费者报》在11月27日至12月5日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94.44%的受访者认为质量部门应接受“知假买假”引发的质量申诉。
就国家质监总局在11月26日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打假队伍的影响,知名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中职业打假有上位法支持,新规即便实施,对职业打假影响也不大。
受访者:
质量投诉和购买动机无关
11月26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其中质监部门“不予受理情况”从原来的3条增加到8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条就规定:“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
在打假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职业打假队伍越来越大,众所周知的是,他们大多都属于职业打假人鼻祖王海那样的知假买假式打假。《征求意见稿》一出,便引起各方质疑,直指新规定将打击职业打假,不利于我国打击制假售假的大局,且有保护商家的嫌疑。消费者江小姐就向记者吐槽称:“如果我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即便我原来真的就不知道是假的,如果质监部门说我应当知道,那我就有苦无处说了。”
江小姐的顾虑反映出多数消费者对新规的抗拒,昨日,《中国消费者报》在11月27日至12月5日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在回答“您认为在购买产品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是否应当受理您的申诉”这一问题时,94.44%的受访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就应当受理,和购买动机没有关系”。
打假人:
是否“知假”很难判定
质监总局的新规不仅引来不少争议,该新规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也被大泼冷水。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判定、由谁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唐明就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主观的断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由质监部门判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会是‘有错推定’,因为很难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主观上对某一产品技术和质量了如指掌或者应当心如明镜。恰恰相反的是,在如今商品大爆炸的时代,消费者必须有‘不知道’的权利。”
知名职业打假人刘殿林也表示:“质监总局的新规很难操作,新规的本意也许是减少质监部门的行政成本,但事实上,新规如果真的实施,带给质监部门的反而是更多的麻烦,因为质监部门必须另外花时间去证明一个消费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的质量问题,这无疑是自找麻烦。”
难实行:
上位法支持职业打假
据广州市工商局发布的信息显示,近年来广州地区的职业打假人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工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质监总局的新规如果实施,对职业打假队伍是否会造成打击?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认为,实践中职业打假有上位法支持,新规即便实施,对职业打假影响也不大。
《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刘殿林指出,“质监总局的新规是部门规章,我们在实践中多数都是直接使用上位法《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去索赔的,关键的部门是工商局、消委会和法院。此外,如果制假售假达到一定的数额,就直接移交公安部门了,不是说非得经过质监部门的。”
其实,对于消费者维权的手段、途径,我国《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早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只要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对于《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受理“知假买假”引发的质量申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也认为:“这一规定是否合适,还要看它与上述上位法有没有冲突,如果彼此之间有冲突,则下位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记者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