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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月内与两女子分办喜宴 新娘要求分割婚房

2012年12月11日 17: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12月11日电(记者 何蒋勇)与相恋5年的爱人共同筑起了幸福的爱巢,并举行了婚礼,虽然还没有领证,也已经让人觉得很甜蜜了。但半年后,当女方发现自己的“老公”在跟自己办了喜酒之后,不到一个月又跟另一个女人办了婚礼,一切犹如晴天霹雳。

  相恋5年喜结连理

  汪玲(女,化名)是宁波象山人,1985年出生。徐军(男,化名)是河北人,多年前来到宁波工作,比汪玲大两岁。2006年底,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发现彼此非常投缘,就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两人感情升温,开始同居,那时候,两人都在象山工作,就一起在象山租了房子。

  日子在甜蜜的爱情中如流水般度过,两人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2009年,两人打算一起在宁波市区买一套婚房,以后一起将工作调到市区。为此,徐军付了20多万元的首付,并办理了按揭。为了让汪玲安心,房产证上写了徐军和汪玲两个人的名字,并标明各占产权的50%。

  有了房子,两人就开始筹办婚礼。汪玲很懂事,知道徐军为买房子花了很多钱,就建议徐军婚礼从简,徐军为此很是感动。

  2011年3月2日,两人拍了婚纱照,并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简单的婚礼。然而,徐军一直没有跟汪玲提起领结婚证的事情。汪玲多次婉转地提醒他,但徐军告诉他,自己是集体户口,不方便领结婚证,让她再等一段时间,等户口迁移手续办妥后再领证也不迟。

  “反正我们都办喜酒了,那么多人见证了我们的爱情,你还怕我跑吗?”徐军的一席话让汪玲吃了定心丸。

  结婚后不久,汪玲又回到象山居住,徐军则因为工作调到了宁波市区,就住在新买的婚房里,周末的时候,徐军会去象山看汪玲。

  发现男方另有新欢

  2011年12月的一个周末,汪玲自己一个人回到宁波的婚房,打算给徐军一个大大的惊喜。她回到新家,发现老公并不在家,屋子里有点小乱,她就主动收拾起来。

  在她整理抽屉的时候,一张结婚照和一张红色的请帖印入眼帘,一下子刺痛了她的心扉。婚纱照上的男主角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老公徐军,而依偎在他身边的,却是另外一个自己从没有见过面的女人。

  “万一是徐军的前女友呢,也许他们当时拍了情侣照,徐军不舍得扔掉而已。”她仍抱着一丝侥幸。

  汪玲用颤抖的双手打开了那个红色请帖,却见上面赫然写着“新郎徐军、新娘刘美美(化名)兹定于2011年3月22日举行婚礼”。3月22日,离自己跟徐军办喜酒的日子,连一个月都不到。

  汪玲一下子瘫倒在床上,大脑一片空白。她想等着徐军回来给她一个交代,但又怕等会儿徐军跟刘美美一起手牵着手甜蜜归来。

  “老公,我在我们的新家呢,都收拾好了,还做了你爱吃的菜,你什么时候回来呀?”汪玲故意当做什么都不知道,这样徐军至少不会带着另一个女人回家。

  晚上,徐军终于回来了,他看到的不是满桌的菜,而是被汪玲扔在地上的跟刘美美的婚纱照,还有满脸泪痕的汪玲。他知道汪玲什么都知道了。

  “好吧,既然你都看到了,那我实话告诉你吧,我确实跟她也办了喜酒,因为我发现她才是我的真爱。”徐军打算快刀斩乱麻,“我跟你是办了酒,但是,我们没有领证,不是真正的夫妻,我还有选择的权利。我对你已经没有感情了。你要是想跟我分手,我不勉强。”

  捍卫自己的权利

  汪玲对徐军彻底死了心,两人很快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她并不甘心,她想办法打听到了刘美美的身份和电话,想跟她好好谈一谈,告诉她徐军如何脚踏两只船,希望刘美美也能跟她一样,甩掉徐军,让这个负心的男人一无所有。

  汪玲拨通了刘美美的电话,告诉她自己的身份:“你知道吗,徐军是个混蛋,他一个月内办了两次喜酒,跟你举行婚礼的前20天,才刚跟我在婚礼上海誓山盟!他连婚纱照都拍了两次。”

  “你是哪儿来的骗子啊?我跟我老公恩爱着呢。”刘美美根本不相信汪玲的话,就挂断了电话。

  既然得不到爱情,也不能让徐军得到应有的惩罚,汪玲决心要讨回自己应有的财产。她想,至少那套房子有自己的名字。

  谁知,徐军一口咬定首付和按揭款都是他一个人支付的,并且说之所以给她加名字是以为两个人要结婚的,现在没有领证,而且分手了,这个房子就跟她没有关系了。2012年1月,徐军先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那套婚房的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但两个月后,徐军又撤回了起诉。

  徐军的撤诉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人的矛盾。2012年4月,汪玲向鄞州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请求法院确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双方对讼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且房屋所有权证明确载明双方系按份共有,故讼争房屋为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现原、被告的男女朋友关系已解除,双方再共有一套房屋已无意义,故原告要求分割讼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还的按揭贷款及装修,按一般共有处理,且已添附至讼争房屋中,不再另行分割。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至今的按揭已由被告偿还,原告应支付被告一半金额。

  鄞州法院一审判决登记于汪玲和徐军名下的房屋归被告徐军所有,尚余按揭贷款本金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汪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徐军支付原告汪玲共有房屋折价款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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